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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老板都怕税务局

1. 企业本身就有税务违法。

2. 企业没有税收违法,只是税法没有掌握到位,导致了少缴税款,这样的情况就不用担心了,把少缴的税款补缴就好了。

3. 企业本来就没有什么问题,只是习惯性的自己吓自己,这个就更不用担心了,既然企业没有问题,就不用担心会被查。

其实,作为合法经营的企业,我们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历几次税务检查都是常见的事情,那么,税务稽查到底查谁?如何查?怎样应对?

查谁?

税务稽查的稽查对象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

1. “被抽查”

抽查关键就是在于“随机”,形式类似摇号、抽奖那样子。一方面是无论你企业多老实,多规矩,你都有可能被抽中。另一方面讲,你有问题,有违法偷税的嫌疑,你也可能不被抽到。

2. “被举报”

目前通过中国裁判网中对应企业被稽查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非常多的案件来源于“举报”。

3. “被分析”

经营异常的企业会被放到税务稽查“异常企业数据库”,如果你的企业身处于在这个数据库,那么被稽查的概率就非常高。

4. “被关联”

即被其他行政机关转办、交办等形式关联到的税务稽查。

怎样应对?

1. 核实身份、要警惕不法分子冒用税务部门诈骗

(1)电话号码为异常号码

(2)对财务人员提出的要求不符合常规

(3)冒用税务机关名义,企图从企业借机谋取利益

如果遇到了上述异常情况,不妨可以问对方几个税务问题做一下试探,即便我们财务人员一时间不能辨别真假时,也可以通过致电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来核实。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拨打110报警!

2. 做好备查账前的准备工作

若核实对方来电的确是出自税务机关之后,接下来要做的是,最好能够向税务机关了解一下本次案件检查的类型,并详细记录清楚税务机关需要我们企业准备好的相关资料。一般情况下,从税务机关电话通知我们企业要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事宜后,通常都会该我们企业预留几天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建议要做好以下工作:

(1)对税务机关明确列明需要准备的检查所需账簿资料,一定要在检查开始日之前准备完毕,避免因准备资料不及时浪费案件检查时间,如果在资料准备过程中有些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与税务机关再次沟通确认。

(2)可以准备一些与企业相关的资料,比如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发展历程、企业的主要产品、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等内容,便于税务检查人员对企业有个整体的了解。

(3)对于本次检查所属期内,企业发生的一些重大事项或者异常财务数据指标进行梳理归纳,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

(4)复核本次检查所属期内,企业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是否准备齐全完善。

3. 检查工作要全力配合

如果工作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我们企业是有权拒绝检查的。在该环节,我们企业财务人员通过查看税务检查证件与相关涉税文书可以起到再次核查对方真实性的效果。

由于企业的行业属性不同、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等也会影响案件检查时间,如果不配合,会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

(1)会导致增加企业的税收滞纳金总额。由于企业不配合、拖延检查,导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发现问题的时间也会相应延后,企业最终取得税务机关出具处理决定书的时间较正常检查时也会延迟,因此,一旦企业需要补缴税款则会使滞纳金总额增加。

(2)可能会影响罚款倍数。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偷税问题,税务除了可以要求企业补缴税款与滞纳金之外,还可以对企业偷税金额处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而企业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很有可能会对企业的罚款倍数产生不利影响。

4. 做好后续查补税款、滞纳金补缴工作

接下来,我们财务人员要注意,在取得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一定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补缴查补税款与滞纳金。否则,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要求,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将被直接判为D级!

当完成查补税款缴纳工作后,我们要保留好相关完税证明,及时做查补税款对应的账务处理,还要切记,缴纳的税收滞纳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企业核定征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除上述情况外,实行查账征收。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文件、法律依据梳理

一、基础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规依据。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总局令2014年第35号)是有关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政规章

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