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笑话,而是事实,但这个事实是要加上双引号的。虽然加班是《劳动法》规定之外的加班,且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企业有需求,且合同中有注明,那么员工是有义务配合企业进行加班的,企业除却给予加班工资的补偿之外,还要以“带薪假期”的方式补偿员工。
虽然这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是看不到这些状况的。而员工不加班就要赔偿企业损失,也要看是什么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而《劳动法》的第32条中也曾有过相关的规定,但规定界限比较模糊而已。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时,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同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未完成过国防禁忌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员工拒绝加班就要负责,赔偿企业损失。而这也是有法可依的,可不是凭空捏造的。
不过在日常的工作当中,一般的私企是不会遇到这些情况的,也就是说在不包含这些特殊的情况下,因为员工拒绝加班给企业造成了损失,那么企业是没有权利向员工索要赔偿的。如果私下扣除员工的薪资来顶替企业的损失,这也是涉嫌违法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类似的时间。
此外,各位要注意一点,员工拒绝加班,企业有权利要求员工赔偿损失,而不是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相应的损失。企业如果认为员工不加班导致企业蒙受损失,可以将员工起诉到法院,这是企业的权利,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企业的请求或驳回企业的请求,这是另外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