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说很多!像四川巴中男子这种情况我没遇到过,但是我朋友很奇葩的见识过。
公司里的工作简直就是人生一部狗血剧,有时看电视剧还傻乎乎的笑话人家剧情白痴,后来开始了找工作的经历后,才发现原来是我自己比较尴尬。下面我就来分享分享那些年我所遇到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哎,血泪史。
我记得在2016年有一个工作,简直让我终生难忘。公司规定: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在微信群中下发工作安排、通知、要求、质询等,相关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予以回复并进行确认后迅速执行。
上班时间要么开会、要么填坑、要么撕X、要么沟通,不能处理工作以外的事就算了,连正常的工作内容都很难去完成。好不容易到了下班时间,会也开完了、业务下班了、消息停止轰炸了,总算可以做做其他的事情了,看到无休止的工作消息真的不想再回复了,偏偏公司还有这种奇葩的规定。
后来这家公司黄了,我差点放炮庆祝,没见过这种心智的公司。
下面是我朋友工作时遇到的是不合理规定,那就是影视剧里常说的“公司不许谈恋爱”,还记得风靡一时的《杜拉拉升职记》吧,剧情一模一样。
他们两人时刻小心翼翼,不敢向同事透露,也不能一起上下班,因为公司有内部规定,如果出现办公室恋情,必须执行“二选一”,即两个情侣间只能有一个留在公司。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办公室恋情既会影响工作效率,也会给其他员工带来不好的示范效应。两人恋情被发现,企业负责人表示必须严肃处理,因为我朋友的工作对公司更为重要,因此“建议”辞职。最终,我朋友就选择离开公司。
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有些单位不仅插手员工恋爱,甚至“升级”去干预女职工怀孕时间,比如约定女性职工在入职后的两年内不能怀孕等。
但其实,向上面两所公司所谓的公司规定严格来说,已经超出了人性化的要求,实质上是公司的“家规”,并不是我们所说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就比如上面所说的不允许谈恋爱,不允许婚育等等,这些对顶根本属于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这意味着公民有权自己决定是否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诸如此类的不合理规定还有关于请假的。我闺蜜呆的公司要是请假超过3天,就要扣4天以上的钱,请的天数越多,扣的会比实际天数多。中午两个钟休息,但吃完饭只能在公司休息,不能回家,要去哪,都要报备。好像上厕所也要报备,我简直呵呵哒~
还有数不清的日报,周报,月报,半年总结,年终总结,不管你每天干啥了,两个字都要交,不然扣钱,都已经忙的不亦说乎了。公司规定全勤算底薪,不全勤倒扣200全勤还罚款,如果请假扣全勤扣一天工资。我真想一嘴巴哈哈过去。
其实,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管理,规章制度应当以管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现在都变相成了“家规”想咋规定就咋规定,肆无忌惮。
劳动者,对于这种不合理的公司规定,既要敢于发声又要理智应对,因为我们在公司面前就是劣势的,一定要认清形式,千万别傻乎乎的硬顶,该有的理一旦暴露在公司面前,妥妥的被收拾。正确的做法是暗中取证,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基本的法律知识要了解,在有需要的时候拿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