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案例中法官说:"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申请赔偿时效为2年,已过时效(过期)的不预赔偿"。问题是:2年的所谓时效是哪里来的?!
冤案即:国家政府某机关包括、公安、法院等对公民人身权、合法财产的严重侵犯,即剥夺或侵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其合法财产及参与社会公平竞争、个人经济发展及生活、学习等一切合法权利。
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确有规定,申请赔偿时效为2年,但问题是:1、很多冤案是发生在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的2、3年前,照这个逻辑这些冤案的索赔不都过期了吗?!2、1995年以前根本就没有这个国家赔偿法,事实是根本就谈不上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过期”二字,既然事实上不存在“过期”的问题,就得依法赔偿!3、退一万步,就算符合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过期”不予赔偿的规定,那么请问:不予赔偿的决定为何按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执行,而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赔偿却为何不按照这个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执行?!逻辑混乱根本不通,严重的自相矛盾!!
《宪法》即国家大法,所有法律与之相抵触时,应服从《宪法》。而《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合法财产及公民参与社会公平竞争、个人经济发展及学习、生活一切权利被侵犯后,国家赔偿法却规定:侵权案发生在其出台之前不予赔偿。这会完全与《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相抵触!《国家赔偿法》更是快遮合法羞布,即等于给其1995年前的侵权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国家赔偿法》中“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不仅玷污、否定了《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所赋予公民一切合法权利这一原则,更践踏了法律门前人人平等的公民权利!
这部法律逻辑混乱失衡,自相矛盾,似天大国际笑话贻笑大方。可怕的是:聪明的小日本把它学走了会怎么样?很快地也出台一部,其慰安妇问题全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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