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是否定剥削的,即否定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内容。在社会主义初期的物质条件下,还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即以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这种等价交换的原则具有资产阶级法权的平等形式,但它不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剥削成分(即无偿的占有剩余价值),只是保留商品等价交换这一形式而已。
按劳分配,只承认同工同酬,只承认按劳动时间(含强度)为标准,不承认功劳、资历、职务的差别。资产阶级国家的公务员等级薪金制,是以职务为等级标准,这并不是按劳分配,而是资产阶级的等级特权。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含有剥削成分的,以职务为标准的等级待遇制,并不是按劳分配原则,而是沿习资产阶级等级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