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话大全网 - 搞笑笑话 - 李迪的头像是什么?

李迪的头像是什么?

最近几天,傲慢与失踪者“唐丸”的纠纷让吃瓜群众大吃一惊。大家突然发现,人的傲慢从来都是“三观超义”表现出来的,面具下其实是资本家的嘴脸。

第一轮暴力胜利不仅让李迪付出了20w,甚至还发表了一篇《我不是唐丸》的文章,意在放弃“唐丸”的身份。

但是,演员李迪,根据劳动合同,你是汤丸!

1,“唐丸”不是IP,是李迪的姓名权。

猖狂和李迪的“劳动合同”(对,就是那份买卖契约)中的“鉴于条款”约定:

鉴于该“条款”一方面明确了兰博对唐丸的贡献,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唐丸”是乙方的艺名。艺名和正式名称一样,属于自然人姓名,受法律保护,这一点已经被法律和司法解释反复确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 (2)条:

(2)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包括简称等。)和名字(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

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一方当事人主张以自己的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取得名称权。这个特定的名字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至于“姓名权”,法律保护的是人身权,与自然人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

因此,劳动合同生效时,李迪为兰博担任“唐丸”。劳动合同终止时,“唐丸”的权益属于李迪,不属于兰博!

第二,兰博为“唐丸”所做的诸多努力,侵犯了李迪对“唐丸”的姓名权。

显然,他们不是不知道“唐丸”这个词有多值钱。他们把“唐丸”送人,只是因为法务(如果有的话)太笨,惯于欺负别人,不懂妥妥的拟合同。而自认为拥有“唐丸”的IP也做了很多努力。

从法律上讲,IP是知识产权,即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漫谈主要从版权和商标权的角度进行保护。他们凭着朴素的法律意识,申请了“黄标致”的著作权,注册了“唐丸”商标。

与此同时,为了物尽其用,即使唐丸已经不在荧屏上,微博“唐丸”依然在孜孜不倦地打广告,这似乎证明了兰博确实在使用“唐丸”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