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有一句名言:“一个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许多不公正的行为还要糟糕。因为这些不公平的行为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裁判毁了水源。”
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1878-1949)写了《法律智慧的警句》(1963版),第22章。在第一段之后,拉德布鲁赫发表评论的时间被标记出来。
法律职业的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时候都要对职业的高贵性和深层次问题有所了解。(1947)
对于我们这些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最难做到的是对我们赖以生存的职业有信心,同时又在内心深处反复质疑。(1929)
严格的法律职业者不仅喜欢在法典的空白处画各种讽刺性的问号和感叹号的讽刺作家,也喜欢以人类的怀疑来思考正义的基础的诗人,比如托尔斯泰、陀思妥耶夫斯基,或者那些伟大的司法讽刺作家,他们既是讽刺作家又是思想家,比如杜米埃。(1929)
对法律科学和法律价值持怀疑态度的伟大人物:托尔斯泰、杜米埃、阿纳托尔·法朗士和基希曼,是正在成长的法律职业者进行自我审视的宝贵警示。因为只有那些有罪恶感的法律职业者才能成为好的法律职业者。(1949)
没有一个年轻的法律专业人士能够避免他的内心和他的知识(科学)之间的冲突。他们中的一些人直接经历了讨厌自己职业的阶段,这还不是最糟糕的事情。(1929)
一个法律职业者可能会遇到这样的事情:有一天他终于意识到,他用七种可怜的基本色为这个世界贡献了丰富的色彩变化。(1929)
但法律专业人士在学习过程中不一定知道法律不仅仅是生活的需要,更是一种精神。法学不仅是一门手艺,更是一种陶冶价值;不能说这是对立的:严肃、魔幻、轻快、艺术;还有一些法学研究,本身就是轻艺术,是法律经典作家的法律节日的书。人们学习这些书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陶冶身心,获得乐趣。(1929)
只有经过培养(训练)的人,才能成为真正有能力的法律职业者。(1929)
重视法律方法中的逻辑原则(因素),将那些偶尔走进法律大门的法律职业者与自然的法律职业者区分开来。(1904)
法律职业者的工作是一种理性的工作,通过对概念的分析来调节混乱模糊的人际关系。(1919)
有个笑话说,一个法律专业人士什么都懂,因为他其实很想参与任何一个论证,甚至那些他还不熟悉的话题(也就是掌握论证方式的经验)都愿意参与讨论。(1924)
首先,我们要问法律专业人士这个问题:在我们人类生活和居住的这个星球上,是应该由偶然性控制还是由理性控制?(1932)
法律阶层必须觉得自己是一个凌驾于所有党派之上的庞大的人权联盟,必须有一种一致的愤怒感,反对任何违反法律的人或针对谁;反对那些总想违法的人,不是为了受害者,而是为了受害者的法律本身,这正是法律阶层生活的地方。(1919)
只有生来就是法官的人才认识到,法官不是司法的奴隶,而是法律稳定的侍者。(1929)
只有当同一法律体系的成员不是根据他们的特殊利益,而是根据法律秩序的基础来决定时,法律秩序才能存在。(1947)
如果民族中根本没有核心力量,他们就不熟悉法律来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阶级,就没有法律秩序可以存在。(1947)
法家的职业是男人的职业,那些正在成长的年轻人总是与这个职业有隔阂和冲突;她们越是想成为男人,就越是对自己的事业没有一份深沉热烈的热爱;他们年轻时病得越重,就越有可能成为叛逆者。(1934)
我们或许可以冷静地承认,女性通常比男性更缺乏冷静客观的标准,而这样的标准对于法律的适用的确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时,应该着重强调的是,女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比男性更高的其他特征,而这种特征对法律的适用并非完全无益。(1922)
他们固有的法律意识要求致力于地方当局的法律秩序;我总是只问问题;到底什么是合法的,从来不问:是否也应该是公平的;在自己的职业中,极有可能为非正义服务,即使主动热爱正义也并非不可能:这是法律职业者的人类任务和悲哀。(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