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期限。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请求性侵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丧失代理权的;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
(四)债权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
自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和有关程序终止时起重新计算: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具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和中止、中断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当事人事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撤销权等权利的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和撤销权消灭。
数据扩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定时效期间,债权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将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虽然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但债权人的请求权的行使只会受到阻碍,权利本身和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定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理由的,判决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视为其自愿放弃该权利,法院依职权不予积极适用诉讼时效,但应受理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