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初年,西周接受了殷和妲己的教训,对后世参政做出了绝对的限制。所以在春秋时期,还是不能参与以后的政治事务。
有人说,事情没有绝对。春秋时期发生了事后干预国家大事的事情,比如晋国的李记,就是作为事后干预国家大事的典型而载入史册的。后人把李记列为中国历史上十大毒妇中唯一的春秋毒妇,与吕后、武则天并列。
地位低于的女人是淑女。这些人包括君主、大臣和医生的母亲和妻子。
在春秋时期,妇女没有地位,同样,淑女也不受尊重。
春秋时期的女性作为女性应该严格遵守“三从四德”。《礼记》规定,女子不得有私货、牲畜、器械,不敢私假,不敢私交。女人出门,会捂脸。父母和丈夫应该互相尊重。小心进退,起起落落,进进出出,游来游去,不敢叹气,不敢咳嗽,不敢伸懒腰,不敢跛行,不敢瞪眼,不敢吐痰。冷不能裂,痒不能挠。没有尊重,没有羞耻,没有参与,没有撅嘴,也没有穿衣服。
也有一些十五岁的女人没有结婚的权利。他们为他们的主人无偿工作了多年。这些女性主要是君主、大臣、文人等家中的女奴。女人的酒,女人的浆,女人的水,女人的糖,女人的酰基,女人的盐,女人的权力,女人的愿望,女人的皇室,女人的工人,女人的糖,
女性,女性,女性音乐。这些女人被称为嫔妃。
春秋时期的“妾”是女奴。“妾”这个词的意思是甲骨文,就像一个女人跪坐在地上,头上戴着刑具。《尚书·非诗》:“男女逃亡”。孔安国传:“服卑者,男称朝臣,女称嫔妃。”我的妾是女奴。因为奴隶要在头上或脖子上戴刑具,所以甲骨文中的“妾”字是这样写的。《李周天官钟载》中有“女酒”、“女浆”和“女盐”。郑玄注:“女酒,女奴知酒。古人坐,男女不入县官为奴。”郑玄的笔记一方面说明了女奴从事的劳动,另一方面说明了女奴的一个来源。罪犯的家庭成员被政府没收,卖给官僚或富裕家庭当奴隶。这些女奴都是小妾。她们不仅被迫干重活,还被迫对男主人发泄性欲。《说文解字·馨子补》:“妾,有罪之妇,谁给你东西。”“给东西”就是在主人家里做奴隶。“接待于君”就是被主人叫去参加卧室和宴会,也是个人服务。《礼记》:“妾买者,与其贱同财产。”这句话的意思是,“妃子”的身份只是一个买来的物品。
这些“嫔妃”大多是奴隶主的奴隶。这些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必须干重活。奴隶主稍有不满,就可能被杀。而这些“嫔妃”不仅有十五岁以上的女性,还有七岁、八岁到十四岁的女性。
《论语》第十八章有云:“齐人属妇乐,季恒子收之,……”何为“妇乐”?“女乐”也是“妾”,是奴隶主享乐的女奴。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他们不仅把自己的唱功、音乐功底、舞技给了主人,还把身体给了主人。他们出生的时候,被奴隶主送来送去,供他们玩耍。他们死后,就去陪葬,去冥界寻乐。同样处于春秋时期的墨子在《墨子节葬》中写道:“今诸侯大人皆葬...而马和女人有音乐。”《左昭二十八年传》记载:“耿阳人有狱,吴伟不能破,所以入狱。贿赂女乐的大头,白菜必有”。都是对这种现象的解读。
春秋时期,女性受到统治者的残酷统治和压迫,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非常不和谐。而且由于女性没有文化,男尊女卑的观念由来已久,奴性观念根深蒂固。他们没有自由和生存权,政治地位低下,经济上受到剥削和压迫,文化上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女人一生都生活在男人的暴政下。
“三从”最早见于周汉时期儒家经典《礼记·丧礼·夏紫传》。在讨论已婚女子与父亲的丧年时,曾说“女子有‘三从’之意,无道‘特用’,故不娶其父,而嫁其夫,夫死其子”。“三从”从丧制演变为成年人之间的支配与服从关系,与汉代提倡的“三纲”相呼应,将家庭中“父为子导”、“夫为妻导”的观念延伸为“从父”、“从夫”的观念。
“三从”就是既是女儿又是妻子又是母亲的女人要服从男人。女性顺从由来已久,“女”字是商代甲骨文中弯腰下跪的形象。《周易》中有卦言,主张女子顺从专一,永久侍奉丈夫。后来要求妇女殉道守贞,限制寡妇再嫁。
对于寡妇来说,“做儿子”是“做丈夫”的延伸。她不仅要保住婚姻,还要努力抚养儿子,儿子是一家之主,决定大事。
春秋时期,鲁有个寡妇,有九个儿子。一天,她想回父母家走亲戚。按照“夫死子活”的礼仪,需要得到她儿子的同意。她得到儿子的承诺,就让九个媳妇看着门,说晚上一定回来。结果她回家的时候时间还早,就在门外等到了晚上。鲁大夫见了,夸她守礼。
这种教育后来扩展到上层阶级家庭。女孩十岁的时候,在家里接受女老师的教育,教她们“听话”(听话),织布,做衣服,学习祭祀工作(比如缝纫,准备酒浆)。婚前,族长传授“妇德”、“妇言”、“妇貌”、“妇功”,完成训练成为“妇从”后举行祭祀仪式。“四德”后来被推到所有女性的要求上,郑玄有这样的解释:“女德即贞节,女言即辞令,女容即风度,女功即屌丝。”后人继续解释。
《左传·桓公十五年》:雍正大夫企图谋杀岳父祭脚,还告诉了他的妻子,祭脚的女儿。因为这件事,女儿悲痛欲绝,疑惑地问母亲:“父亲和丈夫是谁?”她的母亲回答她:“人可以做任何事情,但父亲是一个,哈克比也是!””女儿向父亲揭露了自己的丈夫。
在古人看来,夫妻关系必须让位于血缘关系。丈夫可以以“不伺候姑姑”为由抛弃妻子,妻子也可以为了父母抛弃丈夫。在这方面,男女是相当平等的。
诚然,宋代女性开始提倡贞节,但其本意是政治性的,是与古代理学的结合。传统女性教育自始至终渗透着封建伦理观念。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石,因此传统女性教育旨在贯彻儒家宗法伦理。西汉刘向的《列女传》和东汉班昭的《女诫》成为讨论妇女问题的范本。再加上后来的《论语》、《儒林外史》,都宣扬“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夫当妻从”、“饿死是小事,不名誉是大事”等教义。“这些所谓的女子教育,封建社会的女子教育,都不是真正的女子教育,而是真正的奴化教育。“不名誉”的含义不仅仅是一个女人嫁给两个丈夫,还有大臣和大臣是两个君子。通过劝说寡妇不要再嫁,说服大臣不要侍奉二王,而要效忠皇帝。这才是古代理学提倡女子贞节的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