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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1804的起源越具体越好。

1804年颁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现代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在1804年出版时,它的名字是《法国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其拿破仑法典的称号[3]。此码有三个正式版,分别是1804,1807,1816,皇家复古版1816已传世。所以中国商务印书馆的翻译中保留了“王”、“王国”这两个字。其他版本在“王”下有“(中华民国总统)”字样。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虽然里面还有一些旧思想的残余,但毕竟是革命思想的体现。这种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法典虽然在家庭制度上未能实现“人的解放”(在这方面,法典与革命后的法律相比有些落后),但在经济方面却更彻底地做到了这一点。《法国民法典》是“人权宣言”的法律形式体现。如果把根据这部民法典建立的社会与革命前的社会(封建社会)相比较,就会看到《法国民法典》的思想意义——它摧毁了旧社会,创造了新社会。当然,这个新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在当时,它是人类文化的顶峰。在封建社会,“人”被各种束缚,被各种力量压迫,既没有意义的自由,也没有行动的自由。法国人被分成各种阶级,根本没有平等可言。然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法国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只服从自己的意愿。简而言之,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的法典,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即使在今天,《法国民法典》的这种精神仍然激励和指引着我们,我们仍然可以借鉴。

二、法国民法典的思想内容

综上所述,对法国民法典的研究应着眼于其思想内容。以下分为四点:

(1)《法国民法典》规定了现代民族国家法的几项基本原则,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基石。

法国民法典前面有一部分,题为“第一部分?”该法的公布、生效和普遍适用共有六条。其实这六条规定不仅仅是民法问题,而是所有“法”的几个基本原则。此外,这个“初步滴定”并没有与以下版本统一编号。据说这六条不仅仅是作为当时民法的前六条,而是作为当时规划的一部包括几部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总法典的“序言”。[4]现在这六条只列在民法典的最上面(其他法典大部分都经过了很大的改动),让人以为这只是民法典的第一部分。

这六条的内容是现代民族国家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则(第三条除外,这是国际私法的一条规定),也是“封建法”的一种变化。

1.法律统一原则。第1条规定:“国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实施。”这一条包含两点:(1)法律必须“公布”。公布是法律外部效力和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2)法律颁布后,将在全国实施。全国的法律是统一的,这与封建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相反。

出版的作用是让人们知道法律,至少可以知道。用今天的话说,这就是“开放”。中国人很清楚这一点。在我们国家,前不久还有所谓的“内部规定”,即不公布的规定,即不为人民所知的规定。

统一的国家必须有统一的法律,这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在封建社会,情况并非如此。难怪任何研究法国民法典的人首先会把国家私法的统一视为这部法典的一大成就。比如澳大利亚法学家瑞安说,“伏尔泰曾经说过,在法国旅行需要经常更换法律,就像经常换马一样。他的俏皮话离事实不远。直到1804年《拿破仑法典》颁布,法国才成为一个合法的整体。”他还说“拿破仑法典的目标是统一法国私法,从这方面来说,它取得了辉煌的成就[6]。”这就是本文1的意义。

2.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则。第二条规定“法律只在将来生效,没有溯及力。”封建社会的法律,由皇帝制定,可以任意追究往事,侵犯或剥夺人们的既得权利,任意改变人们现有的法律关系。现代法律以不溯既往原则为基础(当然有例外),不仅在民法中如此,在刑法中也是如此。这一原则的首要功能是维护人民的既得权利和原有的法律地位,使人们在行为时只能关注和遵守当时生效的法律,而不必担心行为后法律的变化(因为行为后法律的变化只能影响后来的行为,而对法律实施前的行为或事物没有影响),从而有一种安全感。

3.立法与司法分离的原则。第5条规定,“治安法官不得通过制定一般规则来审判案件。”确立行为的一般规则是立法的范围。司法人员只能对自己审理的个别案件作出个别判决,其判决一般不得适用于其他案件。这就是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离,也就是三权分立的原则。

法国大革命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各个地区存在着分散的、不一致的“习惯法”,所以法院有权对这些习俗进行解释,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区法院经常公布一些立法性质的判决,使司法判决成为“通则”[7]。《法国民法典》第5条针对的就是这种情况。

既然司法权的作用是审判个案,法官就不能拒绝审判。第四条规定:“法官以没有法律或者法律不明确、不完整为借口拒绝判决的,可以以拒绝判决为由起诉。”如果因为法律的原因,法官不能对人民之间的纠纷进行判决,那就一定会使人民之间的纠纷无法解决,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焦虑之中。

这一条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处理方法在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都有规定。

4.公私权利(公法和私法)相互独立的原则。第7条(不属于“序言”)原文为:“(公民)权利的行使独立于公民权,后者是根据宪法获得和维持的。”1889改为现行第[8]条,内容为:“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依照宪法和选举法取得并保持的政治权利的行使,相互独立。”该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互独立,互不依赖,互不影响。公民权利基于民法(私法),政治权利(公民资格和投票权)基于宪法和选举法(公法)。被剥夺公权(政治权利)的人仍然可以享有和行使公民权利。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律的原则。资产阶级启蒙学者认为,私权是天赋人权,与政治权利不同,私权的行使不以享有公权为条件(前提)。

(2)所有法国人都享有公民权利。

法国大革命“解放”了所有在封建制度下受压迫受奴役的人,使所有法国人都处于平等(平等)的地位,表现在民法上就是所有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这是第八条的内容。这一点的意义今天就不用多说了。从此,该条成为任何国家民法的最根本原则。当然,在各国民法典中,虽然使用的词语和表述有所不同,比如德国民法典第L条,苏联民法典第9条等。,这个原则毫无例外地被接受。

对法国民法典要求高的人可以说,法国民法典这一条只讲“法”,似乎比德国民法典第1条只讲“人”差了一点。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当时,民族国家是人类生命的最高同构,用“法”这个词是完全正当的。更何况,连1964(一个半世纪后)的苏联民法典还写着“苏联公民”?

《法典》第488条规定:“成年人达到265,438+0岁;达到这个年龄后,除了结婚印鉴规定的例外,他就具有了对所有民事生活的行为能力。”第13条规定:“经政府许可在法国定居的外国人,在继续居留期间享有一切公民权利。”前者与第8条一起奠定了现代民法中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础。第13条奠定了现代民法和国际公法中外国人地位制度的基础。

守则还明确规定了两种特殊能力。第1123条规定:“未被法律宣告无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订立合同。”第1594条规定:“法律没有禁止买卖的,任何人都可以买卖、接受买卖。”签订合同,买卖商品。封建社会有严格的限制。法国民法典专门规定了这两条,也是“解放”人的一种表现。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是不必要的。但如果我们想一想,在中国解放和农村土地改革之后,我们尤其应该肯定农村借贷和买卖的自由,我们就可以理解法国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对于刚刚从封建社会解放出来的人们是多么重要。

(3)《法国民法典》奠定了现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

现代民法中的物权法基础,即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是在《法国民法典》中完成的。《法国民法典》彻底消灭了封建财产制度和封建财产权。在这一点上,德国民法典不如法国民法典。

在这方面,只需列举几条原则性的规定就够了,没有必要详细阐述。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全部财产。”第545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进入者转让其所有权;但为公共使用,且事先有正当补偿者,不在此限。”我国近年来制定一些法律时,类似第545条的规定应该反复讨论。这时候,人们不禁会觉得,200年前通过这样的规定是多么的有勇气。

该法第967条规定:"任何人均可通过指定继承人、遗赠或其他适合表达其意愿的方式,以遗嘱方式处置其财产"。

第二,关于契约自由。《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协议。根据这一协议,一个人或几个人对另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付款、作为或不作为负有责任。”第1119条规定“原则上任何人只能为自己接受约束,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契约自由也延伸到丈夫和妻子。第1387条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丈夫和妻子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只要他们不违反良好习俗,并受以下条款规定的限制。"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民法,贯穿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包含几层意思。第一,废除古代的形式主义。第二,国家不允许干涉个人的意志自由。第三,强调个人的真实意义。法国民法典的意思主义(典型规定为第1583条,买卖协议成立后,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款尚未交付,合同成立,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是现代民法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

总之,人们可以指出《法国民法典》在身份法等方面的一些不足甚至是缺点,却很少指出物权法的什么重大问题。在这方面,《法国民法典》一方面继承了罗马法的一些优秀制度和规定,另一方面贯彻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为了说明这一点,你还可以引用以下条款。第一,《法国民法典》将国有财产的规定纳入民法典(第538-542条)具有特殊意义。在这一规定下,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处于同等地位,受到同等对待。第二,法国民法典对合同的解释做了详细的规定(***9)。第三,在商业上,法国民法典只保留了“回购”,废除了“先买”制度。对于回购,法国民法典规定回购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法院不得延长(第1660、161条)。相比之下,德国民法典规定土地分为回购和先买两种,土地回购期限定为30年(第503条)。两者相比,当时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更进步。第四,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关于不动产出卖人在买卖不公平时可以撤销买卖的规定及其全部措施(第1675条及以下各条。)为后来的各国民法典开了先例。将《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的规定进行比较后,我们不能不承认,《法国民法典》的规定还是有其独特性的。因为一是仅限于不动产,二是规定了严格的评估鉴定方法。

法国民法典物权法中的一些规定是想当然的,其他国家的很多民法典以后也不会做出规定。但正因为如此,这一规定成为中国民法学生非常重要的知识。例如,第2092条规定:“债务人应当以其现在拥有的和将来会获得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2093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由其全体债权人担保;因此,其财产的价款应当按照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进行分配,但债权人因法定事由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除外。“这样的规定,特别是前一条的规定;既然在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中没有发现,那么在向当今中国的民法学生解释什么是债务人的无限责任时,还是有必要引用一下。因为我们必须先理解无限责任,才能理解有限责任。

(D)法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的成就。

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的成就远不如财产法。大革命后,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如废除父系制度、允许协议离婚甚至单方面离婚、废除长子继承制、遗产平均继承制等,在法典中得到了限制或缓和,有的甚至回到了“旧制度”的原状,以至于有人说这是一部“反动革命的法典”[9]。所以这其中肯定有复杂的原因,本文就不详细讨论了。

但是,相对于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律,法国民法典并非没有成就,它仍然对“旧制度”(封建制度)进行了很大的变革。首先是婚姻法的世俗化。中世纪末期,国王与教会争夺婚姻家庭管辖权的斗争最终由《法国民法典》确定。民族国家获得了对婚姻家庭的绝对管辖权,教会完全丧失了这方面的权力。《法典》第165条规定:“结婚仪式应在一方的住所并在官员面前公开举行。”。国家官员从此完成了婚姻的世俗化进程,而不是宗教的牧师和神父[10]。法国民法典早于德国民法典100,但与德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它仍然承认教会在法典中的地位[11]。这说明法国民法典在婚姻世俗化方面比德国民法典更先进。

法典也否定了我父亲在婚姻中的绝对权力。该法规定了复杂的婚姻同意制度,以减轻对家庭父权制的影响。但经过“尊证”多次请求同意后,法典第152条和第153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父亲同意而结婚,从而最终击溃了父亲同意这一封建势力的强大堡垒。

该法第326条规定,“民事法院对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这一规定的意义,有的学者只是解释为排除了刑事法院对身份问题的判断[12]。但不可否认,这一规定也排除了教会对身份问题的干预,因此也具有世俗意义。

该法保留了男女不平等和不自由离婚制度的一些规定。直到很多年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切才随着西方国家普遍的家庭法改革而得到纠正。

在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质。首先,法典只承认财产继承,只承认继承是一种取得财产的方法,所以在第三部分的标题处有规定。法典根本不承认身份继承,也不承认特殊的贵族财产继承制度,实行不分男女的平等继承制度,否定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继承和长子继承。第732条规定:“法律规定继承财产不考虑财产的性质和来源。”原来,在封建时代,遗产分为贵族财产、继承财产和取得财产。贵族财产实行专属继承制(长子继承,但后来长子不独占继承,而是享有较大份额),两系分别继承所得财产(父系和母系分别继承),所得财产在两系之间平分。民法典废除了这种划分,仅在第733条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分支继承。第745条规定:“子女和其他直系亲属,不分性别、年龄,也不分同婚生育,可以继承父母、祖父母或者其他直系血亲的遗产。继承人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以自己的名义继承的,应当按照人数平均继承;”继承人有全部或者部分代位继承的,按照房屋数量继承。“这些规定确立了现代法律中的法定继承制度,为以后各国民法中的法定继承制度开了先例。

(5)《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现代法律中的个人责任原则。

在封建法律中,由于封建领主和家长制的关系,民事责任和民事行为是分开的。有时候,行为人不是责任人,而非行为人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牵连犯的刑事制度还表现在民事方面。法国民法典既然承认每个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权,当然也承认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该行为的人,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条款也规定了侵权的各种情况。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的五个条款构成了未来大陆法系国家整个侵权法的基础。

当然,上面列举的五个方面也不能说完全是法国民法典创造的,也不是法国民法典从零开始创造的。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文化积淀的结果。但《法国民法典》将这些成果以法律形式完全固定和确立下来,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个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一个新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个法典的保护下发展壮大起来。人类文明也被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法国民法典的伟大思想意义和辉煌成就。

三、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语言

作为一部类似法国民法典的古代法典,其编纂和体例自然具有时代特征,不应被后人评论。因此,法国民法典被指责结构不合理,称;“没有一种科学的整理方法会把继承与赠与、合同与侵权、夫妻财产、抵押与时效等不相关的内容放在‘不同的取得财产的方法’[13]。”甚至第三部分代码也是不同科目的大杂烩[14]。这都是不合适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法的阶梯”的编纂方法,略作调整,分为属人法、物法和债法。今天,这是可以理解的。

相反,法国民法典的教科书风格独树一帜。例如,第二册第一章《财产的分类》和第三册第三章第一节《合同总则》可以作为财产和合同的教科书来阅读,以获得应有的知识。

《法国民法典》的语言一直为后世所称道。或者是通俗易懂,生动清晰。甚至有人说《密码》是一部“优秀的法国文学作品”[15]。

据说拿破仑希望这部法典能被全体法国人民阅读,法国人民也能得到一份。这差不多完成了。而这应该归功于代码简洁优美的文字。

《法国民法典》在这方面与《德国民法典》完全相反。这是两种文化的产物,很难比较它们的优劣。但这毕竟是后世做代码的人要注意的。

四个结论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影响全世界的大法典。旁边诞生了奥地利的《民法典总论》,却被后人矮化忽视。时至今日,我们仍然要研究它,从中得到启示。

《法国民法典》所表达的启蒙和解放精神,对任何地方、任何时代寻求自由和解放的人们都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任何想要建立法律新秩序的人也大有裨益。

难怪法国人民对这部法典充满了爱和好感,几次想改造它,但又舍不得,还是保持了它的原貌。全世界的人也都把它看作是一本学术价值很高的书。中国商务印书馆应将其与《法律阶梯》一起纳入世界学术名著汉译丛书。

在中国,研究法国民法典,深刻理解其在思想史上的革命精神和价值,推动制定我们自己的民法典,是这一代法学家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