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随便一个媒体就能摆脱的。对于粉丝的盘问,他们还没有正面回应,只是轻描淡写地谈了谈其他问题。然而,曹参从不回避他曾经在网上写过的连载。通过围棋周刊连载,新浪独家转载。曹志林的《棋魂》很快进入了我们的出版视线。虽然连载借用了日本《光之棋局》中主要人物的名字,但是我们发现在连载的过程中,作品是完全按照自己的逻辑在讲述自己的故事。众所周知,曹志林根据漫画《棋魂》创作了伟大的同人小说。那时,他诚实地使用近藤光和佐为这样的名字。这个事实不容否认!偏偏小说出版的时候,人物名字都改了,变成了原著小说!不知道这是他自己的意思还是编辑部的炒作。就算最后法律不能纠正他,也是公平舒服,曹志林的形象毁了!如果他不再正视自己的行为对中国人知识产权形象的不良影响,他将永远无法摆脱人们对他的诽谤。同样,官方授权在内地出版漫画《棋魂》的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也不能对这一事件保持沉默!我们应该站出来表明立场,否则会对其出版社的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
最后,让我们看看曹志林是否违反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105号公布)第八条,外国作品由未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但在材料的选择或者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的,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保护。这种保护并不排除其他人对相同材料的编辑。外国作品的原创编辑权在中国是允许的,所以曹志林创作小说并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年9月7日NPC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订)第二节第十四条:一件作品汇编若干件作品, 不构成作品的片断或者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其内容经过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那么什么是编译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第十六条第一款,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这也说明,曹志林在内地可以享有漫画《棋魂》章节的选编权,但行使汇编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的著作权。曹志林在网上连载作品时行使了汇编权,但在发表时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在中国积极与WTO知识产权标准接轨的今天,我们不妨试一试曹志林是否影响了中国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