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何处罚非法重新包装食品
某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经营者无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的食品加工点。后来查明,外地的A公司买了B公司生产的大包装蛋糕,没有任何标签,运到当地后,利用加工点进行分装。
处罚决定
鉴于该加工厂无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辖区工商局出具行政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辖区工商局。工商局认为A公司在其注册地有证,只需补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责令其改正,不做其他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始全面介入这个案件。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审理会经过深入了解,认为甲公司异地分装食品属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非法加工的食品;
3.好吧。
第二,食品违规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以及垃圾、废弃物存放等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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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食用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采用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销售直接进口的无包装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销售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门为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设计的主辅食品。
(四)变质、酸败、发霉、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动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未标示的预先包装食品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综上所述,面对这种擅自分装食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这也是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