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检举、控告、举报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和其他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举报和投案后,应当立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投案自首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检举、控告、举报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和其他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投诉、举报和投案后,应当立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投案自首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