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2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将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在办公场所公示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扩展数据: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失职。所谓不作为,是指不依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某种职责的行为。
比如,在行政复议受理阶段,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而未受理;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未依法转送的;在行政复议的审查阶段,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调查取证的请求不予理睬,只进行书面审查;在行政复议决定阶段,超过法定期限不作行政复议决定的。另一种是徇私舞弊。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复议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宴请、礼品甚至金钱贿赂等利益,背离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原则,徇私枉法作出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的复议决定,造成行政复议冤假错案。
不仅损害了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使行政复议工作无法取信于民,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失职行为必须受到严惩,相应的要依法追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