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的特征
1.模式的多样性
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处理犯罪所得。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多种洗钱工具,比如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等等。经济模式的创新也使得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更加隐蔽,比如网上交易。专业洗钱组织越来越熟练地组合各种洗钱手段和方法。
2.过程复杂性
要达到洗钱的目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设置伪装,使其与合法所得融为一体。这就迫使洗钱者采取复杂的方法,经过各种中间形式,采用各种操作模式来洗钱。
3.对象特异性
洗钱的对象是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的资金和财产,如毒品、走私、诈骗、贪污贿赂、偷税漏税等犯罪。一般来说,清洗只需要非法所得。
4.国际活动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世界范围内的人员往来、商品运输、资本流动、信息传播和服务提供日益国际化,导致犯罪活动的国际化。在跨国犯罪活动中追求非法经济利益,犯罪所得的转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这直接导致洗钱活动越来越具有跨国性和跨境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法,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洗钱活动及其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