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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综合活动材料

1.各种艺术节形成的素材;

2.排练、演出、巡回演出形成的材料;

3.各类艺术竞赛奖项形成的材料;

4.专场文艺演出形成的材料;

5.各种艺术展览形成的材料;

6.各种艺术活动获得的素材;

7.各种艺术学术会议形成的材料;

8.各类艺术活动计划、方案、总结材料;

9.各类艺术活动的统计报告材料;

10.国内外各种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形成的材料;

11.文艺融合形成的材料;

12.革命文化艺术史料形成的材料;

13.各种综合艺术调查形成的材料;

14.各种文化艺术出版物出版以来形成的材料和出版物发表的重要文稿;

15.各种艺术评论、报道、剪报;

16.艺术发掘和抢救资料;

17.艺术学院大事记、机构沿革史、介绍资料。二、文学创作材料

1.文学创作活动形成的材料;

2.文学书籍(手稿和印刷书籍);

3.创建源材料;

4.收集材料。三、艺术表现材料

1.剧本、导演书、表演书、改编书、移植书、外国戏剧翻译;

2.导演、编导资料;

3.现场笔记和舞台调度资料;

4.舞蹈配乐资料;

5.宋资料;

6.旋律谱、钢琴谱、合唱谱、总谱、配乐材料;

7.剧照、造型照、活动照、航拍照、氛围照等。;

8.角色的自传材料;

9.舞台美术布景的设计与制作材料;

10.照明设计材料;

11.音频设计材料;

12.服装设计材料;

13.化妆品设计材料;

14.道具和制作材料;

15.戏剧节目的复习资料;

16.性能日志和说明材料;

17.戏剧宣传资料:广告、海报;

观众来信。第四,艺术和摄影材料

1.绘画创作的草稿、终稿、照片等素材(国画、油画、版画、水彩画、素描、壁画、海报、年画、挂历、漫画、连环画等。);

2.雕塑形成的图纸、立体图、终稿等材料;

3.工艺美术活动形成的材料;

4.民间艺术活动形成的材料;

5.书法、篆刻活动形成的材料;

6.艺术展览活动形成的材料;

7.摄影艺术活动形成的材料。五.社会和文化材料

1.大众文学(小说、诗歌、散文、民间文学等)创作活动形成的材料。);

2.群众艺术活动(各种演出)形成的材料;

3.整理群众艺术业务培训和辅导形成的材料;

4.大众文化艺术理论研究形成的材料;

5.民族民间艺术调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6.挖掘、抢救、整理、创作传统民间艺术形成的材料;

7.民间剪纸艺术形成的材料;

8.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形成的材料;

9.儿童文化艺术资料。六、艺术研究

1.文学艺术作品研究资料;

2.艺术研究形成的题材材料;

3.艺术史研究形成的题材材料;

4.艺术品种研究形成的题材材料;

5.艺术研究资料;

6 .艺术作品研究形成的材料(成果、奖项、审批材料);

7.乐器研究资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艺术教育材料

1.艺术教育教材、教案、教学大纲等。;

2.教师在艺术教育实践和创造性研究中形成的材料;

3.师生为艺术收藏而收集整理的资料;

4.师生艺术学习和毕业表演形成的材料;

5.学生艺术实践作品资料;

6.学生美术学科优秀表现材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门的艺术档案集中保管机构,负责收集、接收和保管本地区的艺术档案及相关艺术档案。第九条艺术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艺术档案,并对艺术档案的形成、积累和归档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条艺术档案工作者应当熟悉自己的艺术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辑、整理和研究档案材料,以便于检索和利用。第三章归档范围第十一条艺术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在文学创作、艺术表演、美术、摄影、社会文化、艺术研究、艺术教育、文化交流、个人艺术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艺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