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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情节严重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违法乱纪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宣传漫画

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或者欺骗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在境外停留的;

(七)未经批准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予以辞退;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职、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绝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接受审计的;

(七)无故旷工或因公外出、休假期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等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疏于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资金物资管理,造成贪污、挪用、损毁或者损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时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委托;

(五)违反规定招标、征收、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需要政府和政府部门决定的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和欺骗领导和公众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国家资产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以殴打、体罚或者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或者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举报人泄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违反规定阻碍执行公务或者干扰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散漫,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拒绝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包养情人;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予以开除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