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集在网络暴力“狂欢”中的“乌合之众”,借助网络中获得的碎片化信息,躲在各种假名“马甲”背后,或慷慨激昂,或义愤填膺,或站在道德制高点,甚至干脆为了发泄个人情感,用各种侮辱诽谤的言论对网络暴力受害者进行人身攻击。网络空间不是违法之地,网络暴力不仅对攻击者造成不可磨灭的身心伤害,而且严重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挑战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
1.什么是网络暴力?
二、恶意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6 11,中国公民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被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网民谭通过他的微博账号发布了一系列与江歌案相关的文章和漫画。江歌母亲江秋莲认为上述漫画和文章对江歌和自己构成了侮辱和诽谤,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侮辱罪判处谭一年监禁,以诽谤罪判处他九个月监禁,并决定执行一年零六个月监禁。谭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谭某在网络上对素不相识的江歌母女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
侮辱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处理。?
被害人通过信息网络告知人民法院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这个法律条款里总是有三个条款。第一款规定了侮辱、诽谤的基本行为和法定刑。侮辱罪与诽谤罪的相似之处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相同,都是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第二,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诽谤行为会造成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危害后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不同的是,侮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情节严重;诽谤罪的客观方面是捏造并散布一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抹黑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和诽谤罪虽然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中,但却是两个独立的罪名。在前述案件中,法院认定谭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数罪并罚。
该法第二款规定,侮辱诽谤罪属于“告诉后才处理”的自诉罪。前述谭案的起诉人不是检察机关,而是被侮辱诽谤的被害人本人。我国刑法规定“告知后才处理”是指需要由被害人亲自向法院告知的案件。如果被害人自愿不告诉,刑法不予处理,但如果被害人因受胁迫、恐吓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与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然而,在网络空间的侮辱诽谤犯罪中,大多数犯罪人都有一个“马甲”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从而蒙混过关。该法第三款“对症下药”,赋予被害人通过信息网络告知法院后,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权利,减轻被害人提起自诉的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2018,蔡某某在其服装店试穿衣服时怀疑徐某偷衣服,并将徐某在店内的视频截图上传至微博,并配以“穿花里胡哨衣服的小偷”等字幕,煽动网民以“人肉搜索”方式侮辱徐某。后来,徐因不堪屈辱而自杀。
陆丰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汕尾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估:
“人肉搜索”案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披露权利人的身份、照片、姓名、住址、背景等个人信息和隐私,并在网上公开,严重破坏了他人的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安全。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的范围更广,危害更大。往往伴随着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是网络滥用者的“柴火”,是网络暴力者的“雪崩”。“人肉搜索”无视道德,超越法律界限。
第四,不要让“言论自由”成为网络暴力的遮羞布。
明天还是意外,谁也不知道哪个会先来。活跃在网络空间的“吃瓜群众”,可能因为各种突发事件,瞬间成为舆论焦点。每个互联网用户实际上都是网络暴力的潜在受害者。诚然,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恰当的言论应该基于对事件本身的理性评论,而不是采用侮辱、诽谤、中伤、造谣等人身攻击的方式。,甚至点燃人肉搜索的“火炬”,把自己的“自由”建立在他人的苦难之上。言论自由必须保持法律界限。这不是要求“不知全貌不评论”,而是要求在评论“一点概况”时,文明、尊重、理性、合法地发表言论,以端正网络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