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风暴源于美国1883关税法,规定进口蔬菜要交高达10%的税,而水果则不用。当时纽约海关认为西红柿是蔬菜,需要纳税。约翰?6?1约翰·尼克斯等人从事进口番茄生意。他们可能是认真学习了植物学知识,决定钻空子。1887年,纽约港海关税务员爱德华?6?1L?6?爱德华·l·赫登,1,上了法庭。他们认为西红柿应该被归类为水果,并要求退还所收的税款。
按照植物学的定义,尼克斯的说法确实有道理。在英语中,“果”和“果”是一个词:水果,一般认为含有植物的种子,来源于植物的花。案子一路打到美国最高法院,直到6年后,1893,法院才做出最终裁决。
植物学上,西红柿是“水果”。
法庭上,双方律师激烈交锋,但本案不像其他案件,证人众多,双方只有一个武器,那就是词典:韦氏词典、伍斯特词典、帝国词典。
双方的交战回合如下:
原告律师看了字典里“番茄”的定义。
被告律师读了字典中豌豆、茄子、黄瓜、南瓜、辣椒的定义。
原告律师看了字典里土豆、萝卜、欧洲萝卜、菜花、白菜、胡萝卜、大豆的定义。
这看起来像是一个单词测试,但实际上非常简单。原告认为:根据字典,西红柿属于“水果”,所以应该作为“水果”对待,不应该被征收关税。被告认为,豌豆、茄子、黄瓜等“水果”实际上被定义为“蔬菜”。
法院裁定,尽管原告律师费了很大劲阅读字典,但法官一致站在被告一边,裁定西红柿是蔬菜而不是水果。虽然番茄完美符合植物学中水果的定义,但人们通常把它作为主菜,烹饪食用,而不是作为甜点。从流行观念和日常吃法来说,还是更像一种蔬菜。
哈里斯法官。6?贺拉斯·格雷(1)指出,虽然字典将水果定义为“植物种子,或含有种子的部分,特别是含有某些植物种子的肉质部分”,但这个定义并没有明确指出西红柿是水果,而不是蔬菜。
此外,格雷法官还引用了最高法院之前的两个案例(布朗诉派珀案,91 U.S. 37,42和琼斯诉美国案,137 U.S. 202,216),认为如果词语在商业贸易中具有特殊含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词典的内容不能被视为证据,而是作为帮助法院理解和记忆的工具。
这不是第一例植物“正名”的案例。1889最高法院裁定了一个类似的案件,也与1883的关税法有关。这个案子的主角是白斗。关税法中规定,普通种子不征税,只有一种“花园种子”除外,最高征税20%。海关税务员将白豆归类为园艺种子来收税,但进口商拒绝接受。后来财政部承认把白豆归为园艺种子不合适,但仍应按蔬菜的标准(10%)纳税。进口商还是不服,最后法院判决白豆是蔬菜。法官认为,豆子是餐桌上的菜肴,无论是烤、煮还是做成汤,都是人们对待蔬菜的方式。
很难区分水果和蔬菜。如果按照植物学的标准将水果严格定义为“植物的果实”,那么我们熟悉的很多蔬菜都得是“水果”。除了西红柿,还有辣椒,黄瓜,茄子和许多瓜,因为它们通常用于烹饪熟食。
漫画:如果西红柿是蔬菜,那么小盆友就再也不会喜欢吃了...(摄影:lsned.com)
蔬菜水果不是一个科学的分类,更多的是一种习惯。水果之所以是水果,一般有三个必要条件:可以生吃;肉质多汁;包含植物的种子。蔬菜可以烹饪,一般取自植物的根、茎、叶等部位,也包括因不能生吃、不够甜而被逐出水果家族的各种植物果实成员。事实上,西红柿符合水果的三个必要条件,但它之所以成为蔬菜,是因为人们把它当作熟食来吃。番茄家族的另一个成员,小番茄,也被称为樱桃番茄,被视为水果,因为它们经常被生吃。
事实上,如果我们真的根据植物学来定义食物,那会很乱,例如,
编者按:其实西红柿和果蔬之争之所以要对簿公堂,归根结底是因为涉及到利益。法官的裁决也是基于“贸易中的词语定义”,认为西红柿属于蔬菜。如文末所说,蔬菜水果并不是一个科学的分类,更像是一种习惯,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结论。那么,你心中的番茄是蔬菜还是水果呢?了解更多:[1]尼克斯诉赫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