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伦琴夏扎的诉求是把西藏、青海、川西从中国分离出去,制造“独立”,使之成为英帝国主义的殖民地。陈一凡当然不能同意这一点。他咨询了北洋政府后,提出了一个有七项内容的建议。其内容如下:
(一)缔约双方一致同意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在这方面,西藏政府和英国政府决不能制造争端。过去,中国仍然需要尊重西藏的统治。在这方面,英国政府应该作出承诺。中华民国承诺不把西藏变成中国的一个省。英国政府不得将西藏或西藏部分地区纳入英国版图。
(二)中华民国政府可任命一名行政长官留在拉萨,其职权和待遇不变;此外还有2600名警卫,其中1,000人驻守拉萨,其余1,600人由长官酌情派驻各地。
(三)西藏在外交和军事上应听从中国的指挥,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与任何外国谈判。但根据1904年9月7日的《英藏条约》第五条(并经5438+0906年6月的《中英“藏印合同续签”确认),英国商务专员与西藏官员就商务事宜的会面并无限制。
(4)西藏官员和普通民众因效忠中国一方而被监禁,产业被查封者,由西藏允许释放和归还。
(5)西藏提出的第五个要求可以讨论。
(六)如需修改以前的贸易条约,即1893、1908年2月5日和1908年4月20日的贸易章程条约,缔约双方应按照1906年4月27日中英《藏印约续》第三款的规定协商修改。
(7)关于中国和西藏之间的边界,附上一份标明大致边界的草图。
这七个计划基本上否定了“西藏独立”的意图。由于两个提案之间的巨大差异,它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这时,按照事先商定的,英国代表摆出中国调停人的姿态,提出所谓“妥协”方案,将中国境内所有藏族聚居地区纳入其讨论范围,分为“西藏”和“西藏”两部分。“西藏”包括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的藏族聚居区,由中国直辖市政府管辖;“西藏”包括西藏和西康西部,实行“自治”。这一“妥协”计划的目的,实质上是企图将“外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置于英国控制之下,以西藏“自治”的名义实现西藏独立。西姆拉会议的公开目的很清楚。用英国人的话说,就是“试图找到解决中国和西藏边界问题的办法”。于是英方代表以调解中国与西藏纠纷为由,提出了一份“调解草案”。草案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英中两国均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承认西藏自治。中国承诺不把西藏变成一个行政省,英国承诺不吞并西藏或其任何部分。
(2)中国承诺不向西藏派遣军队和文武官员,不在那里建立殖民地。英国承诺不向西藏派遣文武官员(1904《英藏条约》派遣的除外)和军队(商业代理警卫除外),不在西藏建立殖民地。
(?┲下水道?一把小钥匙?在西藏设一个部长,带一个蓝樱桃来咳坏贸易?00人。(草案第4条)
(四)中国和西藏承诺不相互或与任何其他国家(英国除外)就西藏问题进行谈判或签署协议。
(5)1906年4月27日签订的《中英条约》无效。西藏会给中国同样的英国货吗?哎?
(6)1893、1908西藏贸易章程即日起作废。西藏承诺与英国重新谈判,并签署新的西藏贸易宪章。
(七)必要时,英国驻江孜的特工人员及其警卫人员可以访问拉萨。
(8)就本条约而言,所附地图上的红线和蓝线分别表示西藏的边界和西藏与中国的分界线。西藏政府仍然保留在各寺院挑选和任命活佛的权利,管理西藏的一切宗教事务。根据这些内容,英国实质上是想把西藏变成它的保护国。在这方面,陈一凡肯定不会同意。谈判之初,中方不同意使用“西藏内外”一词,但在英方的压力下,中方代表不仅同意了这一术语,还多次对西藏的范围作出让步,后退了3000多里。但袁世凯政府始终不敢因为全国的反对而放弃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对此,英方在附件中加上“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字样,而不是正式条约草案的文本,作为让步,要求中国签署该条约。陈一凡仍然不同意,英国代表麦克马洪在最后通牒中说,如果中国不接受英国的草案,即宣布会议破裂,英国将删除条约草案中所有的第二条和第四条(即中国在西藏享有宗主权,可以派遣其高级官员到拉萨,警卫队不超过300人的条款),并直接与西藏签约。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破坏中英关系,陈一凡被迫于4月27日草签了该条约。然而,他表示草签不同于正式签署,他必须先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然后才能正式签署。当时英方也同意了。英方草拟的条约草案公布于众后,全国各地,特别是四川、青海、新疆和云南等省,都出现了反对的声音。袁世凯政府感到众怒,于是一方面指示陈一凡不要正式签字,另一方面向英国驻华使馆递交备忘录,声明陈一凡草签只是其个人行为,无效。1965438+2004年7月3日,陈一凡在最后一次三方会议上宣布了中国政府的指示:拒绝签署所谓的《西姆拉条约》,并发表声明:“中国政府不能承认英国和西藏在今天或改天所签署的任何条约或类似文件”。同时,中国政府将这一立场通知了英国政府。会议最终破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