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在哪里可以找到中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案例的判决原文?
就本案而言,吴琼将小说《诫》改编成电影剧本完成作业,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1)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因为本法没有定义“使用”一词,所以吴琼的改编也属于合理使用。当然,吴不在本案被告之列。这是。但是作为非个人的电影学院,情况就复杂了。电影学院根据吴琼改编的《戒律》剧本制作的影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合理使用值得怀疑,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从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来看,《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的合理使用仅限于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不包括“拍摄成电视电影等。”。理论上,电影制作权、复制权和翻译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权利种类。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将小说拍成电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实际上参考了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的精神,在情理上可以接受。但毕竟与我国的成文法不一致,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规定的内容已经相当明确,并不是含义太窄,不能表达立法原意,需要扩充。在2001的修改中,虽然在第lO条中明确设立了拍摄权,但仍然没有纳入合理使用,这其实是值得商榷的。如果用于学校教学或科研的合理使用仍仅限于翻译或少量复制,而不能包括拍摄,那么同样,改编、放映等行为无疑被排除在外,而这些行为恰恰是学校教学和科研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