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章程;
2.有明确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或者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场所和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规定,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资信证明文件;
4.公司简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工作场所使用权的证明;
6.业务发展报告;
7.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相关信息;
8.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预先核准的批准文件;
9.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保障措施的能力,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业务运营保障和内置管理模式;
10.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证明公司信誉的相关材料;
12.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3.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为什么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合法合规的重要文件
2.行业准入必须先行。
3.商业合作是敲门砖
4.持续经营的基本保证
5.强大的运营实力
6.享受政府红利的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