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联大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该宣言是这样定义“对妇女的暴力”的:
第一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第二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它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b)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凌虐,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它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
c)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换句话说,政府因为自身行为,或是未能采取某种行为而导致了暴力,都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