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中英南京条约及其附件。
1.中英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13,其主要内容如下:
(1)割让香港岛。
(2)赔偿21万银元。
(3)与五个港口进行贸易。
(4)协议关税。
2.中英南京条约的附件
为了谈妥开埠后的关税率等相关问题,1843 10年6月,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英五口通商宪章》和《虎门条约》(又称《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作为《南京条约》的附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1)低关税税率。
(2)领事裁判权。
(3)单方面最惠国待遇。
(4)英国人可以在通商口岸租借土地、房屋、永久居住。
二、中美王霞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
1.中美王霞条约
清政府于7月1844在澳门附近的王霞村派老公民和辜胜阻签字。主要内容有:
(1)使美国享有了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获得的除土地割让和赔款以外的所有特权。
(2)美国军舰可以自由进入中国的通商口岸“视察贸易”。
(3)美国人在通商口岸“设立医院和教堂”,从而为美国对中国的文化侵略提供了便利。
2.中法黄埔条约
继美国之后,1844年和10年,法国也先后派出特使,在停泊在黄埔的法国军舰上,强迫清政府签订《中法黄埔条约》。《黄埔条约》使法国享有美国在《王霞条约》中获得的一切特权,并增加了法国在通商口岸修建教堂和墓地,中国予以保护的条款。
三。天津条约
65438年6月至0858年6月,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清政府被迫与俄、美、英、法签订《天津条约》。俄国在条约中获得了沿海贸易、内陆传教、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特权。美国也攫取了许多特权。
英法签订的《天津条约》的主要内容是:
派驻北京的外交部长;增加牛庄(后改名营口)、邓州(后改名烟台)、台湾省(后改名台南)、淡水、潮州(后改名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英法等国民众可以在大陆自由旅行、贸易、传教;外国船只可以在长江港口行驶;修改关税,降低商船吨税,向英国缴纳400万两,向法国缴纳200万两。
165438+10月,桂良等国与英、法、美签订《贸易宪章善后条款》,规定鸦片贸易合法化;中国海关被英国人“税助”;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按照小时价值征税;在内地运输和销售的外国货物,除价值2.5%的次级出口税外,均免交所有国内税。
四。中英和中法北京条约
1860 10清政府在北京与英法签订《北京条约》。主要内容如下:天津条约完全有效;开放天津为商埠;允许英法招收华工出国;将九龙割让给英国;之前没收的天主教会资产被归还,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己的房屋;英法军费赔款各增至800万两,英军抚恤金50万两,法军20万两。
这些不平等条款进一步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程度。
五、《中法和平条约》(又称《中法新约》)
1885正当抗法战争彻底胜利之际,清政府于4月7日下令停战撤军。6月9日,李鸿章在天津与法国缔结《中法和约》(又称《中法新约》),中法战争结束。和约的主要内容是:
中国承认越南是法国的保护国;中法两国派员共同划定中越边界;同意在云南省和广西省的中越边境指定两个贸易口岸;中国应该和法国做生意,将来修铁路。此后,法国侵略军深入云南、广西,大大加深了中国西南边疆的危机。这正是:法国人所向披靡,中国人不败且败。
不及物动词《中英烟台条约》、《藏印条约》与藏印复兴
1876年9月,清政府派李鸿章与英方代表韦德签订了《中英烟台条约》和《西藏探路专条》。《中英烟台条约》除了与“玛格丽特事件”有关的“赔偿”、“补偿”、“惩办凶手”、“道歉”等条款外,还包含了其他几项重要条款: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扩大领事裁判权;减少或免除子税;允许英国人在大陆“探路”。
《烟台条约》签订后,英国多次派人企图入侵西藏。1890和1893年,中英先后签订《藏印条约》和《藏印更新协定》,承认锡金受英国保护,开放亚东为商埠,英国在亚东享有治外法权,进口“货物”五年不纳税。此后,英国势力深入西藏,为进一步侵略西藏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中日《马关条约》
1894-1895年甲午战争清政府战败后,被迫于17年4月在马关签订《马关条约》。《马关条约》的主要内容是:
中国承认朝鲜完全“独立”,实质上是要求中国承认日本对朝鲜的完全控制;中国将辽东半岛、台湾省及所有附属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赔偿日军军费2亿两白银;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日本船只可沿内河驶入上述港口;日本的工厂可以随意设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在内地装运和销售的产品只对进口商品征税,并允许在内地设立仓库。
《马关条约》是日本在西方列强支持下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也是自《南京条约》以来最严重的丧权辱国条约。它对中国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大大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程度。
八、《辛丑条约》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被迫与俄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比利时、荷兰签订了《丧丑条约》。《辛丑条约》的***12条款及19附件主要包括:
(1)赔款4.5亿两白银给各国,分39年还清,年息4%,本息9.8亿多两,以关税、关税、盐税为担保。
(2)北京东交民巷被划为“使馆区”,允许各国派兵把守,中国人不得居住。
(3)大沽电池及北京至大沽道路沿线所有电池拆除;允许国家在北京及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12战略要地驻军。
(四)惩办在义和团运动中与帝国主义做对的官员,永远禁止中国人民组织或参加任何反帝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立即惩治本省反帝事件”,否则,官员将被革职;千万不要用。
(5)将总理外事办公室改为外务省,在今后处理外交事务的六个部门中排名第一。
《辛丑条约》是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又一个极其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标志着中国彻底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