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侮辱他人,但情节和后果不足以刑事处罚的。公开是指在所有人或者第三人面前侮辱他人,或者通过让不特定的人听到、看到。被侵权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侮辱可以是暴力的,比如用墨水涂抹人,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也可以写,比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害人人格;也可以是口头的,比如用言语嘲讽、侮辱被侵权人;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这种行为,如涂写、玷污、践踏或损坏另一幅肖像。主观上,行为人是故意的,具有贬低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如造成严重后果,如被侮辱者自杀。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