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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民与农村户籍交通事故赔偿的区别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费

(1)概念:医疗费用是指对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在恢复健康和医疗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医疗费用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单据为依据。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如果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物或治疗其他疾病,费用不予补偿。

(3)计算公式:医疗费用=医药费+医药费+住院费。

误工费用

(1)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而损失的工资收入或业务收入,使其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或业务活动。是正的财产减值,说明财产应该增加而没有增加。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误工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缺勤,缺勤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考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误工费可按实际损失收入计算。应得的奖金一般可以按补偿金额计算。本人无工资收入的,补偿标准应以当地普通临时工工资标准为限。

(3)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费(天)

2.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能否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区别对待。

(1)可证明: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费(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费(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的施工和休息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可将误工时间定为伤残日期的前一天。

护理费用

(1)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到相当程度的人身伤害,活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他们过上正常的生活,在就医和修养期间,根据医院或司法鉴定的意见,指派专人看护,由此产生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种程度的人身伤害,判断标准一般是生活能力是否受损。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要的。

(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护理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士人数、护理期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有1名护理人员,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伤残后,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伤残辅助器具准备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3)计算标准:

护理费用的计算可根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规定的误工费计算。

护理费补偿金额=护士工资(元/天)×护理期(天)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请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补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