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说,在中国目前,真正的情人关系还没有浮现,那么我肯定会受到自以为已经置于这种关系内外的各种人质疑。从现象上看,我们不仅已经有了无数人享受其兴奋的愉悦或者遭受其难言的伤痛,而且这种关系更是各大媒体的一大主题。然而,我要说,这种关系还只是一种俗众(社会舆论及媒体)眼中的现象迷雾。当然,我可以而且必须承认,真正的情人关系在现实中也许是存在的,否则我在此讨论这种关系就纯粹是在假设一种抽象的形而上概念。
在我试图对此做出什么实质性的定义之前,首先应该看看什么关系不可以称为情人关系。首先令我想到的是一种最鄙俗的成功神话垃圾。一个男人(当然不应该是女人),事业的强者,当然在心里还是一个好丈夫好儿子好父亲(反正是社会关系要求下的所有好角色,只不过因为投身于事业而无法顾及或者表现出来),这是因为首先得让人们不会从道德或人格(实际上应该说是私德)上对这个男人挑剔,好男人必然是古人所谓的忠孝不能双全。在忠孝之间奔波的男人便是小男人,最后肯定不能成大事;这说到底还是“无毒不丈夫”在根部作祟。在他的成功过程中,一个年轻女子(当然年轻貌美而且品位很高,高过他那辛辛苦苦地持家老婆),“无私”地暗恋他(在关键时刻一定会坚决地说出来并不顾社会舆论的站在他那边),于是终于被社会认为是他的情人(红颜知己)。这个成功神话背后的是,真正的男人(真正的男人总是要成功的)便会获得美人的投怀送抱。这可以说是一种商业交换关系的社会伦理版,在此付出(为社会的付出,这也往往暗示这个男人婚姻内的禁欲),终会在此得到偿报(所以社会大众还是同情那个敢于冒社会道德之大不韪的女子,这也是那个男人的性偿报)。这个版本一方面通过让那个男人获得美人青睐而使得这个男人的权力欲望(成为英雄、社会栋梁等等)合法化并加以推广,另一方面通过将那个女子的非道德行为合法化而推广一种女人只是消费品的观念。女性作为消费品,不可以用她自己可以将自己的感情主动投注于某个男人而反驳,更不可以用她必然投注于所谓的成功男人;正因为如此,正因为她被描绘为主动自由地投注于某个已婚成功男人,才更显出她只是男人社会中的性消费品。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媒体上还没有真正的情人关系,如果有,那么肯定在地表之下。成功男人+红颜知己≠情人关系(当然逆定理不成立)。
情人关系不是情侣关系,不是为了婚姻,也不期待这种可能,所以没有某种前提作为交往的基础;不是同居关系,所以不是为了生活或生理方便而临时组成的伴侣关系,所以没有责任义务的分摊或承担。这是一种婚外的关系,起码对于一方而言是这样(这还必须意味着起码有一方的婚姻不是死亡的婚姻,包括诸如配偶长期瘫痪或分居等),这在过去被认为属于一种姘居关系;但是,因为它不是以任何一个人为中心,两个人的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的付出都是自为的,在这种关系中为自己的愉悦本身也是为对方的,所以这不是养小白脸或者包二奶。这也不是一种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如同性恋者柴可夫斯基与那个他从未见过面的资助人梅克夫人,虽然他可以写无穷的情书。这甚至不是当今的网络关系,只是以语言或者视图进行幻想加自慰的满足。这是一种肉体关系,但是应该是超越欲望的;这是一种体制外的不合法关系,但又必须是超越道德的;这是一种彼此拥有的关系,但是又必然是非占有的自有关系。如若不能做到这些,那么这里的肉体关系变成了泄欲而不能持久,不合法变成了压力与内疚,不占有的自由变成了患得患失。
情人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理想,没有任何可预期的终点,每一夜相处每一刻相会都是一种抵达。这种抵达于途中的关系,一旦产生了一种对结果的期待,那么这关系将阴云密布,很快就会窒息;一旦在这条路途上无限加速,那么就如陨星一般坠毁,穷途末路。因此,真正的情人之道在于一种怠速的技艺——保持着加速的冲量却表现出缓行的优雅,在风驰电掣中安步当车,不杞人忧天也不得意忘形。这种关系以一种放弃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作为其长久性的条件,以坚持不期待结果作为使之永恒的前提。因为情人关系凸显了瞬间的和谐美,因此它应该能够促成婚姻日常性的审美化。然而,正因为情人关系的这一层作用,它必然只能是隐秘的,它的存在没有身份。如果说美好婚姻浮现为海上冰山,那么情人便是隐藏的冰山,或者说情人幻想便是海水。情人不是一个可以界定的存在,因此它也不一定是现实存在,因此情人的性关系,作为一种超越欲望的关系,也必然是一种虚的身体关系。在真正的情人关系中,身体既非道德的也非社会的,既非欲望的也非生理的;也就是说,身体必须不构成对婚姻的背叛。
那么这种关系到底是否只是一种幻想?它的实现可能有多大或者在哪里?
首先,尽管我已经坚持这种关系的无身份性,但是这不是一种纯粹乌托邦的观念而已,它是一种可以实现的关系。那些试图以此作为标准的探索者自然会得到我的全心祝福与鼓励,不过我还是保守一点。这种关系的存在必然只能是隐秘的,也就是无法追寻;于是它只能存在于彼此共同的构建中,彼此交往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命名。正是因为它只存在于一种构建中,故而,它也就是存在于一种认识中。于是,任何一方都可以命名。前者说的是这个名字的不可公开指认,后者说的是这个名字的私人意义。另一个可能实现的场域,其实还是在婚姻内。这样说可能令人嘲笑为卖弄深沉。婚姻内的背叛在许多瞬间存在着,在你凝视对方时突然觉得多么想念某个遥远的过去时,在你走在人流中恍若牵着另一双手走在陌生的街头时,在你看着对方时的出神状态中,在性爱过程的离魂状态中。那时,即使你或许还是你自己,但是如果在恍惚间他/她不是他/她了,那么这种婚姻关系就在瞬间超越了社会性(想到那些一直是夫妻的夫妻是多么可悲)。你的身心投入使你变成了一个令对方或者以及你自己快乐的媒介,你是你的器官或者你的幻想或者两者都是。当你不是日常生活中的那个角色时,在这种社会体制规定的关系中,你便已经背叛了对方。当然,那种背叛从来就没有被指出、被命名,因为这种背叛被婚姻要求的行为合法化了,所以从来就不构成背叛。但是,情人关系中的超越性正是这种瞬间超越性的延续,一种从来都不会被社会化的满足感。综上所述,情人关系也许只是自己与镜中影像并不自恋的关系,理想的婚姻可能为你提供一面镜子。
任何满足,就其本身而言,都是超越社会道德,具有起自身的自为审美价值,但是追求这种满足的行为以及达到这种满足的场域却往往是被社会化了的。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已经社会化了的关系,不可能符合上面所说的那种情人关系,因此追求只能在情人关系下才能延续的那种满足必然是不现实的,也就是反社会的反道德的。真正的情人关系必然只能存在于婚姻关系的影子背后,它的存在本身是道德的;只有当一个人都能够超越道德超越欲望地享受这种关系时,追求这种关系的企图才有可能不是不道德的。当然,我认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一旦有追求的行为,人便已经进入了社会。在当今这个社会里,要想遇到另一个超越社会的人,发展出一种超越道德超越欲望的身体关系,这无异于大海捞针。而且,捞到这根针之后,还不能将它攥在手中。它只能是一种互信并自信的关系,以一种无命名的方式存在着。情人之道不可道。
道可道非常道。最新解释:可以造就成道途的途径便不可能引人走入正途。所谓正途便是一个个体的自由之途。这是说,一旦能够被描述成一种普遍适用的公式,那么任何公式都不可能适用于个体的自由发展了,而只有每个个人的经验才组成了真实的全貌。因此,一旦归纳出一个可以运用的准则,那么这个准则也就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