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当街摔倒,扶不扶?尽管频发的“彭宇案”让人们对于这凉薄的社会更添了一份失望,但在经历了全民人讨论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抛弃浮躁,认真地审视这一事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根据某网站的调查,在参与投票的1883人中,44%的网友表示今后不会搀扶老人,38%的网友选择了“不好说”,18%的网友表示“肯定会扶”。一位网名为“法号流氓”的网友说:“以前觉得自己一定会扶,因为过不了良心这关;现在肯定不会扶,因为过不了责任这关。”
关于扶与不扶,两方支持者都有言之凿凿的理由:扶,社会道德不可废;不扶,谁会冒着被追责的风险来做好事?然而,事实表明,也有相当多的人立场左右摇摆:扶助老人本应当,概因向善之心人人有之,但毕竟有前车之鉴,回头审视自身状况,若因此惹祸,自己能承担得了吗?小免令人望而却步。
尽管多数人承认“扶”足正义,但更多的人遇老人倒地恐怕也会趋利避害。为什么这个社会扶小起老人?这值得我们探究。
扶老人成本核算
经历了“彭宇案”等案例,“扶老人恐惧症”正成燎原之势。此事在以前,老人摔倒扶一把很正常;而放到现在,扶老人可能会让你付出你无法偿付的成本。“彭宇案”负面效应的实质,就在于它反映了在当下中国,做类似“扶老人”的好事,风险太大,成本太高。
之一:名誉成本
目前在我国,很多人对他人的道德要求过于强烈,结果往往把道德当成了义务。“扶老人”本来只是一种道德要求,然而由于“见义勇为”的崇高感,很多情况下却变成了一种“法律义务”,不仅要送老人入医院,甚至还要承担垫付医药费、被诬陷后赔偿等种种风险。本来,面对这种情况,去扶跌倒的老人都是本着助人为乐的精神帮忙,但在救助老人的过程中若有意外,便会被其家人指责。如果被误解撞伤老人,被指指点点,名声自是不好听;而若是遇到彭宇的状况,法院的判决更是让你的名声臭上加臭。
之二:金钱成本
“彭宇案”等案例表明,扶摔倒老人要付出极大的成本。“彭宇案”中,摔倒的老太称彭宇撞倒了她,向他索赔13万元,虽然最后法庭判处彭宇赔偿4万元,但对普通人来说,这也是不小的一笔款项。在没有目击证人、视频之类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彭宇没撞人而去扶,还将人送到医院,另外还垫付200元医疗费,有悖常理,按其推理,彭宇当属做贼心虚,金钱赔偿也就是应当的了。
而卫生部出台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虽意在向公众普及急救知识,却更让人惶恐:原来扶老人还是个技术活,一个失手,造成严重后果,被追究责任更是跑不了。
因此,“扶老人”被网友调侃为有钱人才能做的事。有笑话为证:三个富人比准有钱,一个说,我家佣人都开宝马。另一个说,宝马只是我家运垃圾的车。最后一个说,我天天扶老奶奶过马路。其他两个羡慕地说,大哥,还是您有钱呐!虽是笑话,其中却饱含无奈。
之三:时间成本
在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今天,人们做好事愿意承担的成本无非是耽误几分钟,帮忙打个电话——但这是基于扶老人的结果只有一种,那就是好心人助人为乐,扶起摔倒的老人,老人千恩万谢,路人纷纷夸赞……但当扶老人可能产生N种后果时,这一成本将有可能大大增加。
老人倒地不起,症状不明,需要送医院,送到医院需要等待其家人。而被误解撞到老人的话,还需要澄清事实;若澄清不了事实的话,所花的时间将更多。
因此,在决定扶老人之前,有些时间花费是必需的:找围观者做证人,或者用手机录音、摄像,这样才能在事后证明自己的清白。
在这些可能承担的成本压力下,很多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敢对摔倒老人伸出援手,就如一位网友所言:“不是不想扶,实在是不敢扶啊!”
“彭宇案”引发的蝴蝶效应
2011年9月,武汉88岁的李大爷摔倒后,围观者无人敢上前搀扶,最终李大爷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而亡。李大爷的子女感到困惑:“难道现在老人倒地后,就真的没人敢扶吗?难道助人为乐的美德就这样丢失了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说白了就是人们真的害怕了。纵观“彭宇案”等这些“索赔”案例,公众已不再愿意冒着风险、受着委屈去做好事。
在经历了诸如“女子报警救人前连续找7名见证人”“大学生扶起倒地老太被判赔7.9万元”等事件后,最近连续发生的“司机救人反赔偿”(天津)、“摄像头清晰记录老太太诬陷好人”(南通)已令人们确信,什么“道德滑坡论”“旁观者效应”都是次要的。造成这个社会出现连老人都不敢扶的尴尬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老人品质不好,习惯讹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反咬一口,诬陷帮助自己的好人?
信任危机作为近几年来频繁出现的一个新词,或可解释这一现象。老年人自己跌倒后难以承担高额的医药费;如果被人撞倒,又担心无人替他们做主,因而被迫违背良心诬陷好心人。有心救助者,也要为救起人后是否会担责任而担心,不少人最终放弃。
客观来说,这与民众普遍缺乏安全感不无关系。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不敢扶老人,并不一定是因为“道德滑坡”,更多的原因可能在于民众的社会阶层、经济地位出现了分化,以致社会广泛出现不安全感和对他人的不信任感。我们或许都有此经验,在影视剧中,我们见惯了这样的镜头:在路上遇到老奶奶拎着重重的包裹,主人公走上前去帮忙,老人露出了慈祥的笑脸。如果在现实环境中,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就会想,非亲非故贸然提出帮忙,也许会被认为是骗子或强盗。即使提出帮忙,老人恐怕也会忙不迭地拎着自己的东西“逃走”。
一个理性、成熟的社会,应该是“陌生人社会”。著名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曾在他的《美国法简史》中这样阐述:“现代社会有一个较简单社会中几乎完全没有的特征——依赖陌生人。当我们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陌生人威胁我们,如罪犯;陌生人为我们扑灭大火;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在陌生人社会,虽然大家素不相识,但凭借无所不在的秩序和规则意识,以及对法律的敬畏,每个人都是井然有序的“社会齿轮”,自然正常地运转。
而如今我国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出现了很多进步,但这些进步却相当不均衡,一个显著的落后之处是:我们的社会还是“熟人社会”,人们互相之间只信任熟悉人。所谓“陌生人社会”的特征,最主要就是法律作为规范社会成员关系的核心制度比较健全,从而使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行为规范作用自然可以相应减弱。而在法律健全、信任度高的情况下,法律的规范作用还可以进一步提高。
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彭宇案”这些“索赔”案例的出现,使国人的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进一步发酵。现代社会学研究发现,人们在公开场合会适当“降低”自己的责任感,但如今老人倒地竟无一人相扶已违背了一定的客观规律,变成公众没有了责任感,这不得不让我们警醒。公众内心深处都有英雄情结,“扶起”老人很容易,但万一引起了纠纷,法律不能合情处理、谨慎判决,“倒下”的将是公众面对社会公益失望的身躯。
制度保障方是根本
有媒体认为,以往的社会意识和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相信,“被扶的老人”肯定会对施救者表示感谢,施救者不会受到什么损害。但显然,这样想过于一相情愿了。因此,就法律的规范而言,必须要为见义勇为者免除责任,使人们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也就是说,要考虑到被施救者恶意“反诬”和“讹诈”等“小人行径”对施救者造成的伤害。在西方法律体系中,有关的法律叫做“好撒玛利亚人法”,源白《圣经》中一位撒玛利亚人做好事的典故。
美国各州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除非‘照应提供’关系(譬如父母孩子或医生患者关系)在病症或伤害事前存在,或‘好撒马利亚人法’对病症或伤害负有责任,否则任何一个人不被要求提供受害者任何援助。”“只要援助者在同样训练的水平、在同样情况下做出合理的反应,法律上不需对受害者的伤残、死亡或毁形负责。”这首先即明确了“扶老人式”的做好事不是什么义务,即你可以选择不管:其次,即使你管了,在通常情况下,你也不必为受害者的伤残或死亡负责。显然,这种法律能够让人更愿“见义勇为”。相比之下,我国的相关规定就显得含糊笼统。
西方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主要还是防止见义勇为者因被施救者出现意外而担责;而在实用主义盛行的新加坡,其相关法律则极为明显地针对恶意反咬制定了惩处办法。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的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罚款。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据称,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也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
除了从根本上免除见义勇为着的后顾之忧外,有学者提出,政府可以采取更多措施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比如突出宣传一些类似扶助老人的好人好事,同时给予一些奖励,并对这类助人为乐的行为加以保护。另外,严格执行“急诊科室面对危重病人,必须先行救治,及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规定,也能让施救者免于“垫钱救人”以致有理说不清的情况,不致重蹈“彭宇案”的覆辙。
另外,民间有人设立“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为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必要时还会提供经济帮助。虽然这是个无奈之举,但在政府、司法部门作为不够的情况下,民间的补充措施仍然有助于鼓励见义勇为。
但我们仍需要明白的是,创造使民众能够安心“扶老人”的制度固然重要,但愿不愿意在当今时代还保有一份爱心,仍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你愿意去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