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大家知道的“强奸罪”的罪犯都是男人,受害人都是女性。但如果是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的话,却没有办法定义为“强奸”。这就让一部分网友觉得很奇怪了,都是强迫对方发生关系的犯罪事实,为什么女性的这种行为就不能定性为”强奸罪“呢?
《刑法》规定“强奸犯”的犯罪主体是男人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刑法》里面对“强奸罪”早有解释,以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关系的,或者是“强奸“14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这就说明了这种案子的受害人都是女性,而施暴者则是男性。历朝历代这种案子里犯罪的都是男性,这也跟女性是弱势群体有关。即便到了现代社会立法的时候,也是将男性处在了比较强势的地位,认为女性不能强迫男人,所以将男性定为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而女性则成为了受害者。
女性不是强奸罪”的主体,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法无明文规定不成罪”,女性强迫男性虽然也是犯罪行为,但是她们本身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要求,所以女性一般都不存在”强奸罪“。
虽说女性没有办法按照”强奸罪“论处,但是这种行为还是会给男性伤害,所以很多这几种案子会将其定义为”故意伤害罪“,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等。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小的话,这种行为就可以定性为猥亵儿童罪或者是侮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只能说在定义“强奸罪”上男性着实比较吃亏,但是法律在惩罚罪犯的时候也会根据案件本身而量刑,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罪的人。
总结:罪名都是要根据法律法条来定的,但不管受害人是男性还是女性,这都是一种犯罪行为,肯定会受到法律惩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