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一个案本报青岛10月15日热线消息 14日晚上,青岛市民葛女士出差半月回家后发现家中失窃,认为一楼安装防盗窗为小偷创造了作案条件,因此向一楼索要损失费,一楼住户则说责任完全在小偷并一口回绝葛女士的要求。
葛女士家住李沧区韶山路,10月2日,葛女士发现,一楼住户正准备安装防盗窗。葛女士觉得一旦安上小偷会很容易地顺着防盗窗攀爬上二楼,而她家又没有安装防盗窗,这样会造成安全隐患。葛女士又恰好当天要到外地出差,觉得等自己回来安好防盗窗后,一楼住户再安也不迟,于是将这一想法告诉了一楼,一楼答应等葛女士回来。谁知14日晚,当葛女士从外地回家后,发现家中遭到小偷“光临”,***丢失包括笔记本电脑、相机、传真机、MP4在内的价值约20000元的物品。葛女士立即报案,民警到现场勘查后发现,小偷正是顺着一楼的防盗窗攀爬进来的。葛女士听后大为光火,于是向一楼索要损失费10000元,“没有那防盗窗,小偷根本上不去,而且事先都说好了,等我回来再安嘛!”
对此,一楼住户王先生告诉记者,当时的确答应葛女士等她回来再安装,但葛女士一去大半月,等不到她回来,“她不回来难道我一直干等不成,再说了我安防盗窗为什么还得她批准。”王先生说,就算他没等葛女士回来就安上了,但这与她家失窃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一口拒绝了葛女士的要求。
青岛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鹏表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王先生在被明确告知的前提下,仍然安装防盗窗,因此对葛女士家的失窃有一定过错,要承担适当责任。但安装防盗窗并非致使失窃的主要原因,主要责任还在小偷,要王先生赔偿葛女士50%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葛女士可以诉讼至法院,由法官酌情判赔。 例参考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