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不参加集体供暖,就必须通过物业公司向供热企业交纳热损费。物业公司的解释是,某些住户虽然不用热,但是左邻右舍的供热通过墙壁或者暖气管道也能传导过来,实际上也是在享受低度供热,这就给供热单位造成了一定量的损失。听听,这样的解释,是不是跟饭店老板的逻辑一致?!百姓怎么取暖,并不完全拴在热力公司一根绳子上,不参加集体供热的住户,并不等于自己就不取暖。左邻右舍的供热能传导到不参加集体供暖的住户,但自己单独取暖的住户的热量又岂能不向周围传递。即使住户从参加集体供暖住户的热量损失中受了益,受到损失的也是交了供暖费的邻居。如果交了取暖费,而因热量损失太多达不到供暖标准,追究起责任来,那一是房子的保暖隔热性差,二是供热管线存在问题,责任在谁是明摆着的事,与不参与集体供暖的住户又有何干系?其实,收取菜香费的老板心里想的是:都像你们家一样,天天自己开灶做饭,我开饭店的怎么赚钱?不收取菜香费,又如何能心理平衡?收取热损费的做法,大概也是同样心理。好在物价部门已经给出了答复:没依据,不得强制收取。所以,我们且把收取热损费的事,当个笑话听。
回复:全世界只有济南有的"管道占用费"
收音机jn 2006-11-17 11:59:10 发表于焦点济南房地产网-谈房论市-阳光100国际新城论坛
是啊,我交了04-05年度的管道占用费,后来的都不交了,我就要求退,物业上说是交给了热电厂,热电厂说是在物业,一看就是扯皮的事,到目前也没有给解决,800多块呢,看来不动用媒体是不好解决了。
回复:全世界只有济南有的"管道占用费"
相差无几 2006-11-18 09:12:10 发表于焦点济南房地产网-谈房论市-阳光100国际新城论坛
为什么05-06采暖季的能退,04-05采暖季的不能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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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都分户计量了,还收管道占用费,也太霸道了。供热公司这条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对这每平方米7.8元的所谓“管道占用费”,很多用户都曾提出过质疑。热电公司对此的解释是,如果用户的房子不实行供暖,而邻居家的房子实行集中供暖,因为两家相邻并有温差,邻居家房子的热量肯定会跑到用户家中,造成邻居家热量损耗,所以当然也就要收取用户的相关费用,就如同电话暂时报停后电信局要收“占号费”一样。并称此项收费在市物价局下发的174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对于暂时报停的供暖用户要收取供热管网建设基金(78元/平方米)的10%作为供热部门的补偿。但据媒体调查,济南市物价局价格处明确表示:物价局目前还没有制定过关于供暖报停之后的相关收费标准,以前热电公司曾到物价局报批该收费项目,但物价局还未对此进行核准。也就是说,供热部门目前所收取的所谓“管道占用费”尚未得到物价部门批准,属于乱收费。此外,对报停后拆除暖气设备,以及报停三年后还需要再用相当于重新开户的方式补交“用热建设费”的做法,也招致了大多数用户的不满。
同样被广大用户质疑的还有阳台面积计入供热收费面积问题。现行的冬季供暖仍沿用原来的面积计算方式,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供热费,阳台计入计价面积。取暖费是按照房产证上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收取的,如果原设计是敞开式阳台,则其面积的一半已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也就是说原设计未封闭阳台的一半面积是计入采暖面积的。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其中如果原设计是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据说,这是因为物价部门在核算供热价格时采用的是单位成本按总费用分摊的原则,在总费用一定的情况下,分摊面积与价格成反比,分摊面积越大则价格越低,反之分摊面积越小则价格越高。如果采取阳台不计入计价面积的办法,那么分摊面积减小,供热价格就要抬高。但多数用户不认可这种说法,因为绝大多数家庭阳台上并没有安装供暖设备,因此认为将阳台计入收费面积极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