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选举”与源自西方、现在流行的“选举”虽然中文字面相同,在实质内容方面无疑是有着根本性的差别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election”词条的作者巴特勒(D.E.Butler)指出:该词源于拉丁语动词“eligere”(意为“挑选”),虽然起源甚早,但现代含义上的、作为民主前提的自由和普遍的选举,其历史实际上只有两个世纪。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选举制度”的撰稿人波格丹诺(V.Bogdanor)说,选举制度是一种向候选人和政党分配公职,把选票转换成席位的方法。7 按科特雷(J.Cotteret)与 埃梅里(C.Emeri)的意见,现代的“选举”(election)可以被定义为有种种程序、司法的和具体的行为构成的一个整体,其主要目的是让被统治者任命统治者。8 又迈克尔·曼主编的《国际社会学百科全书》的“选举”词条说,选举是较大的群体为自己提供一个较小的领导群体的一种方法。9 我们或许可以说:现代选举是以“多”选“少”,以“众”选“贤”(“贤”不含褒贬义),即通过多数来选择实施统治的少数。
“现代选举”(election)可以从三个方面去把握,即谁参与、做什幺和怎样做。人们可以参与选举的范围在近代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至普选的过程,财富与性别不再成为限制,而人们一般是通过投票来进行表决,选出一个或一些人来代表他们的意见或者实行对全社会的治理,比如说选举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理论上是所有公民参加,至少也是多数人参加才有效,它对几乎全部选民来说只是选举他人,但最后被选上的这个人却要成为最高决策者,竞选者提出一定的政策纲领,通过一定的组织(一般是政党)来进行宣传,来动员群众和争取选票;它是大众的,或者说“民主”的,虽说大众仍可被操纵,但至少它形式上是“民主”的。它是自下而上的选择,理论上是不应该有任何先定的、意识形态的实质内容的限制的,而是要一切以民意或者说众意、多数意见为定。它也必须容有选择对象的多种可能,使人们有选择的自由才符合“选举”的本义。选举的胜利者常常不止是一个人,而是一个集团(政党),于是胜利者的更迭是可以带来国家方针政策的某些改变的。由此并可以和平地更换统治者,并为现代政府提供一种合法性的基础。
而中国古代的“选举”(selection)则可以说是由统治者来选择统治者,或者说是以“贤”选“贤”,即还是通过少数来选择少数,但它又是被相当强韧地客观化和制度化了的,不以个人的意志和欲望为转移。10 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择。它从理论上虽说也是几乎所有人都不被排斥在外,但实际上却总是只有很少数人参加或被选,甚至只有少数人参加,更少人被选才能顺利运作,参与者或被选者不是选他人,而实际是自己被选或自荐,最后或者是通过他人的推荐,11 或者是通过客观的考试而被选中。选中者自然是一批人,而非一个人,他们亦非成为最高决策者,而只是成为君主制下的官员或者获得任官资格。竞选者所依凭的主要是体现在个人自身的德行、才能、名望、族望,或者文化修养,每次的被选中者也不构成一个统一的集团而仍是一些个别的人,每次选举也不带来国家政策上的改变,而只是为统治阶层输送新血。所以,它总是精英的,从形式到实质都是少数人的一种活动。它的选择标准是受到某种先定的实质内容的限制的,它也不涉及到传统国家和政府合法性的根本基础,但它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稳定的、可以合理预测的期望,对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分层的确立以及个人地位的变迁意义至关重大。
至于“中国古代的选举”与“现代选举”的类似点以及可以有何种联系,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但我们在此主要是从两者的区分立论。下面,我想继续察看亲历这一段生活的古代中国人的社会历史观和近代以来提出来解释这一段历史的主要解释模式,再阐述据以提出“选举社会”概念的一个新的观察角度,以及必要的理论说明和初步的史实验证。
西方发达国家民主选举和政党制度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启示 现代民主制度(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等方面)充分展示了它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也清楚地表明一切政党组织都把民主选举作为取得执政地位的唯一合法途径。无疑,发达的现代民主制度大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国体上与我国是有区别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片面性。但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已相当完备、完善、成熟,其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实践和发展过程,一些理论、方法和经验,其运行方式和操作技术,为人类社会的民主政治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东西。从本质上讲,资本主义的民主,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统治游戏,但其民主的外壳或具体形式,往往并不反映阶级内容,仅仅具有工具或手段的性质。我们完全可以批判的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的一切有价值的、合理的东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我国的民主选举尚处在发展过程中,政党与选举制度方面尚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完善。现代西方的民主制度给了我们许多的启示和有益的参考。
(一)关于政党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政党在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党的运行方式和执政方式,政党与议会、政党与法律的关系,以及政党的法制化等等。这对于我们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发扬党内民主、改善党在民主选举中的领导方式,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如何发展完善我国的多党合作,如何动员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选举等方面,提供了一些可资参考的东西和多角度思考问题的方法。如,西方政党不能直接领导和管理国家事务,即便是选举中获胜的政党,其纲领、政策也必须通过国家形式,通过议会中其成员的多数地位,经法定程序成为全社会的规范,政党对国家的实际的领导是隐蔽的,其形式是法律所规范的。以法行政,以法治国,政府政策法律化。每每由执政党对全国各方面需要由政府解决的问题,系统而突出重点地亮出其治国之策;每届政府将其政纲的各部分经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最终使本届政府的政纲转化为同届议会的立法体系。再如政党法制化,国家通过代议机关的立法活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规范政党的存在和活动方式:法律规定政党的组建、政党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政党的经费来源及其使用,政党违反宪法和法律后的矫正和制裁等。随着我国政治制度的健全,反映我国政党体制、体现中国***和民主党派的地位,全面规范政党行为的我国的《政党法》或《政党活动法》也完全有可能出台。
(二)关于政党在选举中的技术问题。西方国家政党在选举中的技术问题,如怎样提名候选人,如何组织竞选活动,各党派议员名额的分配,党派议员与地区议员的产生和比例等,对我们更好地解决诸如怎样保证提名候选人的公正、公平,如何引进竞争机制搞活搞好选举,如何解决地域代表制与界别代表制的矛盾,如何合理确定各党派、各界别、各方面的代表比例等,有许多可借鉴的东西。民主选举的运行方式和操作技术,本身只是一种工具,其工具性决定了它既可以为资产阶级政党所用,也可以为工人阶级政党所用。比如俄罗斯国家杜马的代表一半由选区选举产生,一半由各政党、联盟在全联盟范围内竞选、依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这对我国解决两种代表制的矛盾无疑有重要启发。再如对待竞选问题,尽管我们很多人对选举引入竞争机制已似无疑义,也意识到竞选对提高代表和鼓励公民政治参与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仍有许多同志对其可行性或操作性持怀疑态度,或认为中国文化是含蓄内向的,不欣赏出头露面和个人咄咄逼人的竞争。其实只要看看我们周围同是儒教文化传统的韩国、日本的情形,就可以明显看出这是一个误解。重要的已不是论证是否需要竞争,而是探讨如何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引导竞争行为。
(三)关于民主选举的形式问题。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资本主义民主的形式当然相当完美。形式是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反作用于内容,好的内容要求以好的形式表达出来,好的形式可以更好地体现内容。在选举制度上,形式与内容几乎融为一体,交互作用。我国民主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选举制度、民主制度有必要而且有可能采取较完善的表达形式。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没有民主的具体形式就不会有民主,民主的形式(包括程序、规则、方法等)是非常重要的。我国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选举制度的巨大努力,有很多都是从改革、完善具体形式展开的,任何忽视民主制度表达形式的思想都是不利于人大建设和选举制度的发展的。在提名候选人、酝酿正式候选人、候选人介绍、选举的程序、差额选举等很多方面,有许多具体的形式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
(四)关于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从民主制度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对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法制的原则必将反映到政治领域,市场经济倒致的经济主体和利益多元化,价值取向多元化,也必将反映到政治制度方面。后者反过来又反作用于前者。党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搞活、实行市场经济的同时,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选举制度,有步骤地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这是经济基础与上屋建筑关系的自觉运用。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主义民主所需要的经济文化条件也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本身的自我发展和完善也需要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党必须***民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
(五)关于对选举过程和结果的分析。显然,我们对民主选举的研究与分析是很不够的。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过去的有些观点需要我们从新的角度理解。如我国民主选举的参选率和投票率是非常高的。参选率高固然说明人们政治参与的热情,说明代表产生的广泛基础。但参选率适当降低也未必是坏事。高参选率的背后是否掩盖了部分选民敷衍草率、不负责任的现象。由于选举制度、机制、技术尚不完善,有的选民对候选人缺少足够的、全面的了解,难免出现斟酌、权衡后仍然难以选择的情形(这种情形在选举制度已十分完善的西方也很普遍),与其敷衍应付,不如弃权。这是对自己神圣权利的尊重,也是一个国家民主选举制度和公民民主意识成熟的反映。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从完善提名机制、增加选举透明度、改革候选人介绍方式、调动选民参选热情等方面,作大量的工作。再如选举结果理应是人民意志最集中最直接的反映,当然应该是最合理的、最能反映“民意”的。西方分析家一般是从选举结果判断选民的政治意愿、价值取向,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政策走向、趋势等;我们却总是首先分析各种比例、结构(包括政党代表之比例)是否合理,显然是我国选举制度尚不健全、尚不合理的一种折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