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说,商鞅论述的只能是“法律”的重要性,而不可能是“法治”的重要性。虽然中国古代存在儒法之间的所调的“法治”与“人治”之争,但究其根源,其争论的质仅仅是“相对固定的执法模式(法家)”与“相对灵活的执法模式(儒家)”之争。
简单说:法治应当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三个重要环节。立法是基础。而纵观中国历史,无论是商鞅时代还是其后至今的其他皇权时代,在立法环节,都属“法自君出”,这是基本的人治。在中国,没有哪一部法律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制定的。失去了这个最基本的基础,谈什么法治。
法治的基础,是宪政。宪政是什么呢?“伟人”早就说过:“宪政就是民主。”因此,民主也应当是法治的基础。假如没有真正的民主,哪来的法治?真是天大的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