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管局没有中央主管部门,归同级政府管理。所以有的城管局以政府名义处罚,责任由政府买单。
2、北京、上海、广东等由省人大立法的城市管理条例的市城管局、区城管局有执法权。
大多数城管局没有执法权。
3、执法主体有三种:(行政机关)法定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行政机关。城管不是其中之一的主体。
4、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授权执法,但执法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不是事业单位,城管是事业单位,所以没有资格。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释义 本条是对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本法规定了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当然对这种行政机关的授权要求是十分严格的,要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另外,本条还强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5、城管执法大队原来是住建局的组织,住建局有执法权,勉强混用单位内混用企业编人员,好多是企业编制,后来,因机构改革,城管局成独立事业单位,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6、城管局单位没有执法资格,人员没有执法资格,执什么法,城建、工商、交警、计生等单位又不委托城管。所以城管身份很尴尬的,行政执法,笑话,跟行政主体不搭,混搭也够不上,素质这样,依法治国需要他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