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不高。
因为妇女没有独立公民权责主体的资格(但有公民权,从共和国中期开始),而且罗马法也没有具体的相关体系,所以关于女性地位的法律条文只有关于婚姻制度和公民权利的两部分,而妇女公民权利也是和家族&婚恋体系捆绑的,从古罗马初期,父权家族制在古希腊厌女主义的影响下,以及“大征服”时期的到来,开始强化性别角色和家族制度。
由于父权家族制度形成,严格来说,罗马法系下,妇女基本上没有在公共领域的独立公民民事主权,包括公社的公民大会和投票权等等,虽然名义上宣称有。所以大部分妇女的公民权利都是建立在婚姻和家族契约上。
所以所谓的妇女地位实际上就是罗马法中,家族内的妇女权利,包括妇女得独立财产权什么的。
1,奥古斯都《尤利娅婚姻法》(Lex Julia)规定了嫁妆(dos)制度,包括祖赠嫁妆(dos profectitia),外来嫁妆(dos adventitia) ,约还嫁妆(dos receptitia)。祖增嫁妆是在罗马初期父权家族制还存在夫权婚姻时代的主要形式。而无夫权婚姻(即夫妻财产分割管理)之后呢,外来嫁妆(母亲准备的嫁妆),和约还嫁妆(男方在婚姻破裂后需要承诺返还的财产)为主要形式。
2,婚姻制度包括三类有夫权婚姻:祭祀婚(《十二铜表法》以后名存实亡,基本上只是走个过程,女方表示顺服夫权。),买卖婚(听名字就知道把妇女买进来咯,顺从夫权,而且地位较低),时效婚(也是夫权婚姻,妇女加入夫方家庭,地位相当于父权家族中德“女儿”,这种婚姻按照《十二铜表法》可以离婚。万民法开始自由婚姻制度出现,《十二铜表法》后基本上都是无夫权婚姻了(傻子才把财产给老公)。
3,女性的基本财产权就是嫁妆,以及嫁人过后的私有财产权,这两者是理论上独立的。在未出嫁的时代,财产权是归属于其父权家族的。共和国末期,因为没有明确法律来保障女方的财产权,而无夫权婚姻刚出现,所以嫁妆一般都被男方给吞了。帝国中期开始出现承诺和乡里监督式的嫁妆返还制度,查士丁尼后无夫权婚姻为主流,所以妻子为他权人或者自权人,所以夫方无权处理女方财产,但是女方的父亲为财产监护人。在夫妻共有财产(房产和田产,商铺,船只为主要),妻子有“质押权”,也就是理论上男方不能单独处置共有财产,而在《尤利娅婚姻法》,理论上意大利境内的自权法人(妻子)的财产受罗马法全面保护。
当然,处于西塞罗主义的公民立法思想,男方也有相对权利,比如可以追诉女性“隐藏财产”,”离婚理由不明”,“女性为离婚过错方”,都可以扣留部分嫁妆做补偿(但是不能扣留前妻的自留财产)。
4,女性还是具备一定的公共政治权力的,比如帝国中期开始出现的“妇女会议”联合会,比较著名的公共政治成果在于,反对《奥庇乌斯法》中对于女性在公共场合中限制,反对《朱里亚法》对于通奸罪以及再婚时间的限制。捍卫了妇女的自由婚姻权力。并且逼迫奥古斯都立新法,鼓励女性生育,并且对于多子的英雄妈妈的儿女在进入公民事务官系统后,给予一定升迁上的优先级。当然,这种政治活动,实际上只是利用了
5,《十二铜表法》还是对于女性有一定性权利上的限制,认为“女性若是被认为行为不端,可以被父权家族的男性进行监管”。不过早在《尤利乌斯城市法》中,就废除了共和国早期事务官干涉父权家族中女性性伦理的条例,尤其是以往通奸罪是有自治城市的事务官和士绅公民监督的,这在帝国后期已经比较淡了。所以帝国后期,女性的性权利相对而言是比较自由的,尤其是由于财产权的自由。不过后来基督教来了,就悲剧了。
6,妇女可以参加公共娱乐活动。在帝国初年,举行表演的竞技场便是寻觅佳人的绝好处所,浴池也是绝好的去处。以前保民官会干涉妇女出行,后来不会了。又由于我们古罗马医圣盖伦大爷主导的医疗体系中对于妇科的研究非常透彻,所以避孕技术也非常高超。而由于性伦理在帝国后期的淡化,以及妇女财产权的保障,加上父权家族和婚姻制度的压抑,部分女性蛮有心情去找小鲜肉的,大部分都是日耳曼裔的奴隶演员(你钱就这么多),如果社会地位较高,女性出轨的对象大多是本地事务官(受过良好教育并有社会地位,虽然当时马略军改已经生效,但还往往有过服役经历),这个理论上在罗马时代是完全允许的,最多有人说闲话,但是法律上是合乎规矩的。当然男方肯定也是同样的状况和做法,这基本上就成了罗马末期享乐主义的源泉。。。所以古罗马某个笑话集叫《Philogelos》里面有一大票梗就是妻子给丈夫戴绿帽子的内容。(盖伦可没发明亲子鉴定)。
7,可作为业主阶级,占有土地并且允许进行私有土地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