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对于国家、全体国民的直接或间接作用、意义,想来每一个人都是有所了解或者说是不陌生的,这一点,不仅仅是一个“大道理”,更重要的是一个“现实的道理”。
然而,当某一个个体的经济利益被国家以税收形式强制、无偿地征收上去而实际流出时,税收支出则被视为一种“不情愿的支出”,这也就形成了我国目前条件下,国人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这一客观现象,这与我国历史因素和现实国情是不无关系的。
因此,国家为保证财政收入需要,保证税法法律的严肃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必须从税源上对收入进行监控,只有全面了解了纳税人的收入情况,税务机关才有可能将依法应征收的税额足额地征收上来。由此,作为商事凭证的“发票”,被赋予了税收意义,并依法规定由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职能机关,即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使用、保管、检查等方面,均由税务机关管理(出租车机打发票,是由税务机关批准的,而且其计价器也属于税控装置),而并非象其他国家一样实行发票自行管理的制度。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在税收征管上,发票并非征税的唯一凭证,它只是加强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已。然而遗憾的是,发票这一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购买方,特别是个人消费者因无需报销而不索票,导致通过发票加强税源监控这一的目标无法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正是针对这一问题,才导致了“有奖发票”的出现。从税收的无偿性上讲,严格地说,有奖发票确实存在违反税收无偿性原则的嫌疑,但不得不承认,“有奖发票”的出现,是国家在现实状况下的一种“无奈的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