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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伦的法律体系

收养是古巴比伦人常见的社会行为。古巴比伦人的收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收养,收养的目的和形式复杂多样。成年男性的“经济收养”体现了赤裸裸的收养经济目的。作者从收养关系的目的、类型和解除三个方面论述了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亲属制度,在古代各民族中都存在。由于不同民族的民族文化和伦理传统不同,收养的目的和类型也有许多不同。两河流域出土了许多属于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契约。通过研究这些契约和《汉谟拉比法典》中的相关收养条款,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制度。

一、收养契约的基本模式及收养目的研究巴比伦人的收养,最重要的材料是收养契约。古巴比伦人有很强的契约观念。当收养关系发生时,他们必须签署一份合同,并在泥板上加盖双方的印章。如果没有收养合同,那么收养关系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在一个案例中,一位铁托女祭司被一对夫妇收养,并被指定为继承人。然而,她的证人说她不知道这件事。妻子发誓说收养合同没有签署,铁托也没有被指定为继承人。由于没有签订收养合同,法律不承认收养关系,铁托女祭司无法取得继承权。

在尼普尔和西帕尔古城出土了大量属于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契约,为我们研究他们的收养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原始资料。古巴不同地区的巴比伦人的收养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这些合同包含以下要素:

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A收养的B(或B、C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双方收养或保护被收养子女权利的义务。

3.否认收养关系的处罚

4.见证人、誓言和年份名称(合同签署时)

为了便于理解,举个例子:

查马克、穆什、特舍尔和基努-尼图姆收养了吉米-伊里。他们把吉米·伊里交给了巴鲁斯,把伊瑞·斯特姆交给了护士。尽管他的养父查马克·穆什·泰谢尔和养母基努·图姆后来生了65,438+00个儿子,但吉梅利利仍然是他们长子的继承人。如果吉米·伊里对他的养父查马克·穆什·特斯彻和养母基努·图姆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你不是我的母亲”,他们就会剃光他的头发,把他当奴隶卖掉。如果他的养父查马克·穆什·特舍尔和养母基努·图姆对吉梅利说:“你不是我的儿子”,他们将失去他们的房子和财产。他们以查马克、马杜克和辛姆巴特国王的神发誓。有Kiea等65,438+00证人,年号:伊辛城被攻陷(Mubarite No.65,438+06)。通过对收养契约等材料的研究可以发现,古巴巴比伦人的收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收养(如古代中国),其收养目的要复杂得多。除了需要继承人之外,经济利益的需要也是古巴收养巴比伦人的一个重要因素。

巴比伦人收养的主要目的是让一个儿子继承家业,延续血统。二是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财产转移。另外,继承自己的一技之长,使妾之子合法化,为夫提供妾,也是收养的目的。通常的收养原则——没有亲生儿子也可以收养,巴比伦人没有实行。很多情况下,收养人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但也可以收养一个或多个养子。收养人收养养子后仍可拥有自己的子女,但不能剥夺养子的长子身份。

由于收养的目的和类型不同,双方的身份也是多样化的。收养人一般是普通的自由民,被禁止生育的女祭司、宫女、不孕的太监等往往会成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构成更加复杂多样。婴儿、孤儿、富有的自由民、女祭司、男女奴隶等等都可以被收养。中国古代一般养子来自同宗、同姓、晚辈,但巴比伦人对养子的来源没有限制。养子可以来自同宗、同姓、晚辈,但更多的是来自家族之外的人。即使是家庭内部收养,被收养的孩子更多的是来自收养人的同龄人。二。收养的类型

根据被收养人的身份和收养目的,我们可以将收养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婴儿收养、成年男子的“经济收养”和奴隶收养。

(1)收养婴儿

古巴比伦人常见的一种收养方式是,无子女的夫妇收养他人的婴儿来延续血统,并为已故的养父母举行葬礼和相关的宗教仪式。通常孩子一出生就被收养。如果孩子长大后被收养,养父母通常要付给孩子的亲生父母一些财产作为抚养孩子的补偿。孩子被收养后,离开亲生父母到养父母家居住,不再是原家庭成员,失去了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在这种收养关系下,养子在养父母家中的地位是有保障的。即使将来养父母有了自己的父母,养子仍然具有长子的地位,取得养父母的继承权。如果养子取消收养关系,往往会被卖为奴隶。养父母如果解除收养关系,要付出一定的金钱,或者失去房屋、土地等财产。举个例子:

" Emmanuel Pishamash的儿子Tabo Baratou和他的妻子Belletia收养了Habile Ahei为养子。…….。如果塔波·巴拉图和他的妻子贝雷蒂亚对他的养子哈比勒·阿黑说“你不是我们的儿子”,他们将支付65,438+0/3米娜白银。如果哈比勒·阿黑对塔波·巴拉图和贝雷蒂亚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你不是我的母亲”,他们就会把他剃成奴隶发型,作为奴隶卖掉。另外,丈夫收养妾所生的孩子也属于这种收养关系。在一份文献中,一个男人娶了一个女祭司和一个妾,妾应该是女奴,为他生了五个儿子。父亲收养了最大的一个作为他的儿子,这份文件也表明,妾所生的儿子没有合法身份。

(B)成年男子的"经济收养"

古巴比伦人对成年男子的“经济收养”反映了收养的经济目的。这种收养的目的不是为了延续血统,而是追求经济利益的对等,其本质是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财产转移。虽然在巴比伦时期就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但对不动产的买卖有很大的限制。比如,军事领域不允许买卖,家庭土地不允许卖给家庭以外的人。有些拥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人,由于对土地经营不善或负债累累,需要大量的白银、粮食等动产维持生计,但他们的土地等不动产却不能随意买卖。同时,社会上也有一些富商或手工业者。他们有大量的金银粮食等动产,却缺少土地等不动产。他们希望购买土地进行投资和管理,以获得更大的财富。出于各自经济利益的需要,以上两种人形成了收养关系。拥有土地的人收养拥有财富的人为养子,养子为他提供金银、粮食、羊毛等生活必需品,养子得到养父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这种收养在巴比伦早期的尼普尔就存在。尼普尔地区出土的一些收养契约分析了这种收养关系,并举了一个例子:

“艾拉·波拉特·塔拉德收养芭提雅为儿子。Iraporat Taillard把他所有的房子、土地和果园都给了他的养子芭提雅。如果芭提雅对他的养父Iraporat Taillard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他会付出1/3米白银;如果Iraporat Taillard对芭提雅说“你不是我的养子”,他就要付出1/3米白银,失去房子和所有财产。芭提雅每月给Iraporat Taillard 1 Gur 1 pi大麦、[x]米娜羊毛和6西拉油。”从合同中可以看出,养子芭提雅从收养时起就获得了养父的房屋、土地、果园等不动产,与一般的收养不同。一般收养是养父去世,养子可以继承养父的财产。从否认收养关系的处罚来看,如果养子芭提雅否认收养关系,对他的处罚只有1/3米白银,而养父否认收养关系,不仅要交出1/3米白银,还要失去自己给的全部财产。对养父的惩罚远比养子严厉,这也暗示了养子的社会地位高于养父,养子往往由养父生活。这种收养关系纯粹是经济关系,是经济利益促成的。我们可以把这种收养称为“经济收养”,类似于怒溪地区的“假收养”。在这种收养关系下,养子不必住在养父家,与养父共同生活,两人之间没有感情。经济利益是他们之间唯一的纽带。

(3)收养奴隶

许多契约表明,普通夫妇和铁托女祭司收养奴隶作为养子(女)。作为养子(女)享有的人身自由是有条件的,取决于赡养养父母义务的完成。

主人和奴隶之间,尤其是铁托的女祭司和她的奴隶之间的特殊照顾和信任,是主人释放奴隶,收他为养子(女)的关键原因。一份收养文件充分显示了这种关系“因为她(女奴)待她如母,所以收养她为女儿。”

被收养的奴隶年老时必须照顾他们的养父母。养父母死后,被收养的奴隶获得了完全的人身自由,成为了自由人。收养人的亲属不能对他们提出任何要求,也不能把他们当作奴隶。与自由出生的被收养人相比,被收养的奴隶无权继承他(她)养父母的财产。

在一份文件中,一对老年夫妇收养了他们的奴隶,尽管他们有自己的儿子和铁托的女儿。如果被收养的奴隶不认养父母,他就又是奴隶了。在另一份文件中,一个奴隶被收养,尽管养父有一个儿子。被收养的奴隶及其父母承担养父的债务,完成养父的劳动。养父去世,养子不用承担任何义务,成为自由人。在一些收养奴隶的契约中,也有释放奴隶的仪式,奴隶要面向东方。铁托的女祭司经常收养女奴作为养女,被铁托收养为养女的女奴享有与自由人同等的地位。他们可以结婚,甚至嫁给她养母的弟弟。铁托女祭司可以从养女的新郎那里得到嫁妆,这可能是铁托女祭司允许养女出嫁的一个原因。在一份文件中,养母与她收养的女奴结婚,得到15谢克尔(?Iqlu)银。蒂托从生为奴隶的养女那里得到的彩礼,与其他父母从自由人的女儿那里得到的彩礼没有什么不同,一般是5谢克尔的银子。

来自铁托的马杜克女祭司经常收养女性奴隶,并把她们送给丈夫做妾,以获得孩子。在一份文件中,Ahutum收养了一名属于她姐姐Sanakratum的女奴,并把他送给了她的丈夫。在另一份文件中,一个女奴被亚哈随努收养。被收养的女奴,作为丈夫的妾,地位很低。如果她试图与收养者(丈夫的妻子)平起平坐,她就会被卖掉,但如果被收养的女奴生下了她的丈夫,她就不能被卖掉,而是会再次沦为奴隶。

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收养。不能生育的太监和被禁止的宫女经常收养孩子。在这种收养中,对于否认收养关系的养子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经常会割掉他的舌头或者剜掉他的眼睛。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常常出现在收养合同中。如果继子被继父收养,那么他就可以获得继父的财产继承权,否则他就不能继承继父的财产。

第三,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解除的,收养合同中大多都有解除收养关系的违约金条款。但在特定情况下,收养关系也可以解除。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1.收养关系确立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

养父抚养养子,尽到了抚养义务,那么养子也必须尽到了抚养义务,收养关系不能解除。不能生育的太监、禁宫女对皇室负有特殊义务,其收养子女的权利受到特殊保护,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把自己赖以生存的技能教给养子时,收养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这也可能是一种行业保护的行为。

《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如下:

第185条:收养待售婴儿为儿子抚养的,不得将养子领回;第186条:朝廷侍郎(宦官)、宫女的养子不能接回;第188条:手艺人收养孩子,送给自己手艺人的,不得收回。2.收养关系自动解除。

当养子违背本人意愿被强行收养,或者收养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收养人虐待养子时,养子可以回到自己家中,收养关系自动解除,被收养人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如下:

第186条:如果一个人收养了一个养子,他在收养他的时候总是找他的父母,那么这个养子就应该回他的父家;第189条:不教他手艺,那养子可以回娘家;第190条:收养了养子的人,如果没有把养子和自己的子女同等对待,那么养子可以回到父家。

3.强制解除收养关系

这主要是指通过官方判决强制解除收养关系。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养子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或者遗弃养父母的情况下,所以养父母可以通过政府解除收养关系,取消养子的继承权。在一个案例中,铁托一个女祭司的养子抛弃养母三年,养子的哥哥(可能是铁托的另一个养子)将他告上了市长老。因养子抛弃养母,其继承权被剥夺,收养关系解除。

由此可见,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可以说是有着不同的目的和类型。对巴比伦人收养制度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社会亲属关系和氏族伦理观念,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帮助我们深入了解巴比伦人的社会经济地位、阶级地位和宗教地位,这对研究巴比伦人的收养关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