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10,河南太康县两岁半女童王在郑州被确诊为视网膜母细胞瘤,癌细胞已经扩散。医生建议她的家人采取化疗和保守治疗。
因为没有工作,为了给孩子挣营养费,王的母亲开始尝试发布小的视频并直播。有用户告诉她,可以通过重疾募捐平台“水滴基金”申请捐款和帮助。期间,自称是志愿者的马女士来到她家帮忙。4月5日,2017,王的爷爷、妈妈和志愿者马女士来京为王治病。
在北京儿童医院,他们被告知孩子情况危急,不能手术或住院。志愿者说可以帮忙联系其他医院,但王太友爷爷认为这是志愿者帮他们看病的骗局,因为有志愿者一路上都在给他们拍照,试图让他们的父母哭,告诉他们如何让别人不哭就捐钱。经过与志愿者的奋战,王的家人回到太康县,继续在张集镇卫生院为她治疗。5月4日,不到三岁的王不幸去世。
5月24日,一篇题为“王子女之死”的图文并茂的文章以对王家人的一系列指控达到高潮,其中包括4月份出现在互联网上的“诈捐”。
5月24日,针对网传王家人获得654.38+0.5万元水滴基金,但未用于王治疗,而是用于治疗其弟兔唇的消息,水滴基金发布官方声明,确认王家人实际筹集的资金为356.89元,并非网上所说的654.38+0.5万元。非营利组织天使基金会也证实,王弟弟治疗兔唇的费用由该基金会承担。
5月25日,河南太康县警方表示,不知道王父母涉嫌诈骗的证据,也没有对相关指控立案。
至此,这一事件告一段落。然而,相关事项和所涉法律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1.女孩的死是因为“虐待遗弃”还是“故意杀人”?
4月9日起,微博认证的名人和志愿者在网上认为,王家人利用孩子的病筹款后选择放弃治疗,涉嫌“骗取捐款”、“侵吞剩余捐款”,甚至“遗弃、虐待儿童”。
王去世后,网上有言论指责:“小疑似被亲生父母虐待致死。”然后一群人指责:“地狱是空的,小冯娅的父母在人间。”甚至有自媒体,以漫画的形式,王被弟弟欺负,被爷爷奶奶嫌弃,还因为和弟弟吵架被妈妈“打”。很多人建议以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家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拒绝扶养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换句话说,“在被赡养人患病时不给予有效治疗”确实有遗弃罪的嫌疑。
如果事实真如某些网络舆论所指控的那样,在筹到的钱足够治疗且治疗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女孩王的家属故意主动放弃治疗或被动配合志愿者拒绝治疗,那么其行为确实可能涉嫌遗弃罪。但是,“故意杀人”在我国刑法中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如果在女孩癌症中晚期,家属没有选择“放疗”或“化疗”,而是选择在老家“保守治疗”,而不是像志愿者要求的那样在大城市医院住院治疗,这在法律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英年早逝的王万万没想到,她的死会引起这么大的波澜,甚至让一些网络舆论指责她的家人“虐待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非营利组织与慈善法的联系
据多家媒体报道,有志愿者参与了王的治疗和募捐。其中,经常帮助筹集资金、发布信息、跟进的志愿者组织有两个,分别是“爱与慈善”和“大树慈善”。
笔者查询了“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和“慈善中国——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查询”两个平台,发现“爱与慈善”在这两个平台上没有任何注册信息,而“大树公益”是在黄浦区社会组织管理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那么,未注册的“爱心善举”参与为王募捐是否合法?
我国《慈善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公司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合格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进一步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然而,笔者通过各大搜索引擎进一步查询,却没有查到“爱西红山”这个组织的具体住所、组织机构、负责人等详细信息,以及具体的注册信息。
如果“爱与慈善”不是合法的募捐者,那么该组织触碰了什么样的法律?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将非法收取的财物退还捐赠人;难以返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转由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公开募捐的;(二)以虚构事实的方式欺骗或者诱导募捐人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使用其平台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在接受王家人采访的视频中,王的母亲提到,志愿者在许多微信群和其他渠道发送捐款求助,筹集资金。但是,根据《慈善法》第101条的规定,如果“爱善扬善”是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那么其募捐行为就违反了本法的规定。更值得注意的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者也可能因未依法核实募捐信息的真实性而被追究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我们不知道个别公益组织(或打着公益旗号的组织)的志愿者参与王的救助和募捐,是为了公益还是为了名利。但相关组织是否真正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益组织,是否突破了法律的界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仍值得探讨。
第三,互联网募捐与慈善法的触动
虽然我国慈善法的实施日期是2065 438+9 65 438+0,2006年,但并不是走在时代前列,甚至略显滞后和空白。比如关于个人利用自媒体和网络平台募捐的合法性,关于捐赠的监管和剩余的处置,慈善法中没有涉及相关事项,这让这部法律越来越受到诟病。
个人网络募捐属于《慈善法》规定的“公开募捐”还是“公众众筹”?《中国公益众筹观察报告》(瑞森德募资研究中心2014年8月发布)对公益众筹的定义是:广义的公益众筹是指公开募捐,即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或其他资源;从狭义上讲,公益众筹是由公益组织、企业或个人在众筹平台上发起的公益募捐项目。投资者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项目成功后获得相应回报。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捐赠众筹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公益众筹,不能简单地用狭义或广义来概括。
根据我国《慈善法》关于慈善捐赠的规定,个人必须寻求非营利组织的配合,才能发起捐赠,而且慈善捐赠不以回报为目的,即必须符合公益的基本特征。但现实中,个人可以通过网络众筹平台直接求助。平台对发起人的资质没有特殊要求。众筹项目发起人需要设定筹款目标金额、筹款时间以及对应的捐款回报。回报的内容包括实物或非实物,但回报并不与捐赠本身形成对等的收益。
因此,个人通过众筹寻求帮助是互联网救助和互联网众筹的结合,不能单纯依据个人或公益组织的倡议来判断是否属于公益。我国《慈善法》尚未涉及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求助的行为,这里的空白要补上。
家人通过网络筹集的钱没花完怎么办?王去世后,很多人指责她家“筹了654.38+0.5万捐款,没怎么花,剩下的全留给自己了”。后来根据确认,她家通过水滴筹到的钱除了用于治疗费用,还剩下1000多元,她家给了太康县慈善会。根据现行《慈善法》的规定,公募的捐赠款如果没有用完,可以用于相应的或者类似的项目。但是对于民间集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这笔私自筹集的治病款的余款如何处理,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根据钱的性质,应当作为救助人的遗产处理;有学者认为应该返还给捐献者,但究竟是按比例返还给所有捐献者,还是及时返还给后来的捐献者,尚无定论。有学者认为,应该捐给相应的基金会,帮助类似的患者。我更倾向于最后一种观点。
第四,理性面对网络捐款事件,不能因噎废食。
虽然支付宝、微信等社交网络,以及“滴滴出行”等互联网众筹平台已经成为广泛使用的募捐工具,但在《慈善法》的立法者眼中,它们并不是“合法合规”的募捐工具。
事实上,与这些互联网募捐平台相比,“合法合规”的慈善募捐方式过于复杂,审查条件和时间都很长,费时费力,给受助者求助带来不便。相反,互联网平台虽然漏洞大,容易被质疑,但具有门槛低、传播快、影响力大、互动性强、效率高、捐款使用畅通无阻等优势,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到求助者。许多重病家庭选择求助于互联网平台,因为这对他们来说更实用。因此,公募慈善机构应该反思,开发便捷、人性化的网络平台众筹审核系统,方便求助者,倒逼网络众筹回归理性。
慈善有其特殊性。公众宁愿相信每一次求助事件都是真的,但事实上,随着互联网求助募捐的日益普及,“诈捐”等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互联网募捐平台监管不当,任何“诈捐”事件都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对公益行业的信心。虽然大部分人对他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对诈骗几乎是“零容忍”。只要一个诈骗集资者出现,就会伤害到很多爱心人士的公益,受伤的公众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平复。
有专家呼吁网络募捐进入有序状态。他们主张,只有依法成立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有权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活动,网络募捐的网络平台必须由民政部门统一审核或指定,希望促进网络慈善活动的健康发展,杜绝鱼龙混杂的现象。
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规范互联网募捐活动是一回事,但加强《慈善法》的立法,使个人募捐合法化也是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是,公众应该始终相信“生命之初,性本善”。毕竟“诈捐”的人只是少数,求助的绝大多数都是真正需要公益和慈善救助的人。他们不应该因为个别受助者的不当行为而毁掉自己的爱情,更不应该因噎废食。同时,在真相尚不可知的情况下,网上围观者应克制使用语言暴力,理性观看,守护人心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