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勇士公司此举确实涉嫌侵犯吴京先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吴京的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如果商家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作为推销商品的元素,实际上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我们来看看国家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可见,狼勇士公司败诉已成定局,法院的判决也没有任何问题,有理有据。因为吴京是大明星,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所以对对方没有很重的责任。所有的判决都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做出的,但是狼勇士公司的表现有点死节奏。终审判决后,它没有在规定的日期内向吴京先生支付赔偿,而是一直拖延,认为这是在拖延。
吴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狼勇士公司已被限制支出。狼勇士公司最初想利用吴京的知名度来推广自己的产品。它自己的产品卖出去后,赚了钱,然后来和吴京先生谈合作。没想到刚出门就发生这种事。我说了,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才是王道,要整治这些歪门邪道。一个词可以形容,那就是?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