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都使用了真实姓名,不存在欺骗的成分,表演中没有刻意的、完全暗示性的模仿,广告中也没有注明自己是真正的明星,“死对头”天生就是长得像明星的,所以不存在侵犯明星权益的问题。
但请“死灵”打广告,也涉嫌侵犯明星权益。律师认为,这些“死对头”中招牌的穿着、语言、动作都可能涉及个人权益,但对此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
克隆明星作秀是否合法的问题,在现有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答案。
假“郭峰”、假“田震”、假“潘长江”频频出现在商业演出中,也遭到了质疑。有律师认为,如果明星模仿秀不是出于商业目的,只是出于学习和锻炼的需要,则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这种表演是以商业目的进行的,则有明显的模仿暗示,构成对模仿者经济利益的侵害。这些假明星明显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我觉得喜欢明星的人完全有资格有权利模仿明星做宣传,只要不说自己是明星,你又能怎么样?只要不涉及人名、真实画像等。,不要太过分。像吉林雪村牌避孕套,他们使用雪村的卡通形象,公然注册雪村的商标,侵权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