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方出轨,丈夫不忍心天天羞辱,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三,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诽谤和诬告公民。”
第一,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客观条件,对自己或他人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理解和尊重。
二、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声誉,是社会对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品德、才能、信誉的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1)暴力侮辱人。这里所说的暴力只是指侮辱的手段。比如向人扔粪便,用墨水涂抹人,强迫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等。,而不是伤害他们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应以伤害罪论处。
(2)言语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嘲讽、侮辱被害人,使其当众出丑,令人无法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隐私、身体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片、漫画、信件、书籍等公开文字的方式泄露他人隐私、诽谤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处理。
2、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诋毁他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导致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3.公开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然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严重,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如:当众撕扯被害人衣物;羞辱被害人面部,挂破鞋,胁迫被害人当众吞咽或向其泼洒粪便等污物;胁迫被害人接吻、用身体自慰等淫秽行为时;公开侮辱他人,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多次侮辱他人,对其人格、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侮辱官女,造成恶劣影响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 *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在被害人告诉的情况下才处理。被害人因受胁迫、恐吓而无法告知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知。刑法中的侮辱罪之所以要在被告知后才处理,是因为大多数侮辱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者日常生活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社会的危害性不是很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调解和其他缓解措施来解决。另外,受害者可能不想让更多人知道自己被侮辱的事实。如果他违背被害人的意愿提起诉讼,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来解决,效果会适得其反。需要指出的是,“告知后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知就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知就不会对这样的犯罪提起公诉。
5、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碍甚至自杀等后果,被害人不能辨别或者丧失辨别能力的。
6.如果女人出轨,丈夫不忍心羞辱她导致死亡,造成了严重后果。
7.出轨是背叛婚姻的行为,不以社会道德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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