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的性质
根据《民法通则》第179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和中止、中断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宣读无效。当事人事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或者放弃。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诉讼时效是有效的强制性规定。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根据诉讼时效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不能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支付存款本息债权。
(二)对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的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的出资请求权。
(四)依法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债权。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96条的规定,下列诉讼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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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动产物权和已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法律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后的法律效力
(1)根据《民法通则》第192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
(2)诉讼时效的内容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民法通则193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即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时效期限,法院依据职权也不能适用时效期限。审理过程中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债务人未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判决原告胜诉。
(三)抗辩权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一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民事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期间的除外。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诉讼时效抗辩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
(4)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当事人不得提前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但可以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①根据《民法通则》第192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反悔。如果债权人收到了货款,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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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诉讼时效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然后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原因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中止和中断的问题。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理由是,他们拍摄的照片被视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可执行性,即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诉讼时效的类型
诉讼时效有两种: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一般诉讼期限为三年,特殊的按照特殊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提起环境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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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海商法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无论如何,诉讼时效从损害发生之日起不能超过六年,所以最长是六年。
(2)特别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者仲裁期限适用其他法律。
(3)最长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88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权利的,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赋予特殊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和中止、中断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事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