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从事采矿、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的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的单位,生产中使用危险物品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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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从事采矿、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的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的单位,生产中使用危险物品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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