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人是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从出版领域运输到消费领域的人。
关于实行图书出版者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劳动(劳动人事)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出版改革的深入,我国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形成了以国有书店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流通渠道、多种购销形式的图书流通体系。目前,中国图书发行从业人员已达24万人。图书发行行业不仅是流通领域的行业,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图书发行既是宣传教育工作,也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精神食粮的服务工作。我们应该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图书发行的行业特点要求图书发行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鉴于图书发行的特殊性,劳动部批准图书发行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并将其列为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为提高图书出版单位的整体素质,建立稳定良好的图书市场秩序,根据劳动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1996“扫黄”“打非”冬季集中行动方案、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89〕新起字第99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 .鉴定对象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及其他从事图书批发、零售工作的人员和其他自愿参加图书发行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二。申请条件图书出版者职业资格分为初、中、高级三个等级。参加各级图书出版者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图书出版者)》规定的报考条件。三、鉴定内容依据《中国人民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图书发行员)》、《中国人民技术等级标准(新闻出版)和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统一教材,分别确定初、中、高级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内容。四、鉴定方法针对初、中、高级图书出版者的不同鉴定要求,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理论知识需要笔试和闭卷考试,操作技能需要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成绩采用100分制,60分及格,两项考核均及格。单项合格的考核和评比结果有效期为两年。五、组织实施图书发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劳动部和新闻出版署的统一领导下,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新闻出版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劳培子思[1996]58号)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认证工作的质量和证书的严肃性,图书出版者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认证、统一证书、统一印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书店图书出版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私营、个体书店(摊)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通知》(劳字1994号)执行。各地区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负责考试鉴定工作。6.经考核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出版者具有图书出版者资格,可以从事图书发行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出版者,取得图书出版者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开展业务。申报图书发行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发放准考证,并按规定时间进行鉴定。七、监督检查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从业多年的人员,限期参加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从2000年开始,图书出版者必须持证上岗。根据《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89〕新凯字第号)。991),县级新闻出版或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查私营、个体书店(摊)开业申请时,对未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者不予批准。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图书出版者就业或录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按本通知执行。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会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图书出版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定期检查。违反上述规定,招用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由劳动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图书发行法律法规,参与“黄赌毒”、“色情”和非法出版活动,严重违反图书发行职业道德的,不得授予图书发行员资格证书,不得从事图书发行工作;取得资格证书后有上述行为的,由新闻出版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八、工作要求,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其鉴定机构要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图书出版者资格鉴定提供指导和服务。请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图书发行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断提高图书发行从业人员素质,规范图书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