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结算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前,将上月出院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相关资料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和年终决算的依据;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统筹费;
3.被鉴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当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记账、即时结算。
扩展数据:
医保报销比例:
一.农村地区
1.门诊:村卫生室和村中心卫生室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用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用限额50元;在镇卫生院就医报销40%,每次检查费、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限额100元;二级医院就医报销30%,每次检查费、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三级医院就医报销20%,每次就诊检查费、手术费限50元,处方药费限200元;中药发票配处方,每贴限额1元;乡镇合作医疗门诊年补偿限额为5000元。
2.住院:报销范围:药费:辅助检查:心电图、X线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种检查费用200元;手术费用(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报销1000元)。60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每天治疗护理费补偿10元,限额200元。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重疾: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一次性或全年累计超过5000元的,应进行分期补偿,即5001-10000元为65%,100018000元为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和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肿瘤门诊放化疗年度补偿限额为1.1万元。
4.豁免:自行就医(无就医定点医院或无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护费、营养费、输血费(家庭储血的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降温取暖费、救护车费、特殊护理费等费用;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骨科、整容、种植牙、假肢、器官移植、点名手术费、咨询费等。;报销范围内,超出限额。
第二,城镇
1.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费用。转院或住院两次以上的,按照转院或再次住院的规定补足起付标准的差额。
2.学生和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654.38+0.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门槛650元,报销比例50%,上限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没有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5%。
3.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654.3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门槛650元,报销比例50%,上限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没有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5%。
4.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6543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门槛659元,报销比例50%,上限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没有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