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总则》第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实施家庭教育负有责任。
第二章家庭责任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的责任意识,承担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
* *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总则》第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实施家庭教育负有责任。
第二章家庭责任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的责任意识,承担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
* *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