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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和书证有什么区别?

物证是指一切可以用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实施犯罪的工具、行为侵害的对象、行为过程中遗留的痕迹和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证明其内容所要证明的事实的书面材料。凡是用文字记录人的思想和行为,用各种符号和图案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具有证明待证事实作用的,都是书证。物证和书证有什么区别?请阅读以下内容,找出答案。物证和书证有什么区别?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害的物体、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等可能揭露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特征是由其外在特征、物品属性和存在条件来证明的。物证是客观的,容易验证。它不仅广泛应用于证明活动中,而且在其他证据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可以借助物证破获案件、抓获嫌疑人;可以用物证鉴定其他证据的真伪;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收集物证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物证的收集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手段进行。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原物不便携带、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情况下,才能拍摄反映原物形态或者内容的照片、视频。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属实,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由至少两名制作人拍摄,并附有制作过程的书面说明和原始资料存放地点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所有收集到的物证都要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能动用,更不能销毁;对可能造成环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和处置。案件中可以附具的物证,应当附具保存。移送案件时,物证应当随案卷一并移送。2.书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记录其内容,反映其思想。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我们应该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交流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手段。众所周知,书证通常用文字表达,但也可以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常用工具是纸和笔,但不限于此。3.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件物品同时起到上述两种方式的证明作用,那么它既是书证,也是物证。比如在案发现场收集的一封信,其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需要鉴定是否是被害人自己写的,所以是物证。这在理论上有时被称为物证和书证。由于书证具有明确的含义,且大多在诉讼开始前就已形成,一旦收集、核实,就可以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某些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的动机和目的等。能揭穿罪犯的狡猾和虚假的供词;可以鉴定其他证据的真伪。——书证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不可缺少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抓住犯罪分子,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有义务交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必须向被搜查者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带搜查证进行搜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书证的收集程序与物证的收集程序基本相同。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确实难以取得原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是复印件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属实,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书证的副本、影印件应当由至少两名制作人制作,并附有制作过程的书面说明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扣押文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被扣押的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者销毁。扣押邮件、电报,必须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复制、提取书证时,要注意保存原始内容的完整性,不能随意取舍、断章取义。含有反动或者淫秽内容的书证,应当专门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总之,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总会有大量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分子是否真的需要得到应有的惩罚,尤其是书证和物证,因为两者之间很可能存在转化,但可以肯定的是,物证比书证更有说服力让大家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