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文章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贩、禁吸。禁毒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
第五条
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捐助禁毒工作,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禁毒技术、设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犯罪。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者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者进行指导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国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