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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有哪些活动

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平时履行的职责:

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兴建和管理救灾备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灾害和事件的具体情况,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款,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常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牧区,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3、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供髓者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

4、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5、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机场、火车站、宾馆、商场、公园、货币兑换处等公***场所可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

6、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交流;

7、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8、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宣传《中华人民***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

9、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

10、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二)战时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红十字会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2、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3、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4、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5、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三十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可以优先使用公***通信工具。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三十五条 红十字会开展的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国际红十字运动章程、《中华人民***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社会募捐以及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的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