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二级。
a)单一面部伤口或疤痕的长度超过4.5厘米;多处伤口或疤痕累计长度超过6.0厘米
b)面颊穿透伤、皮肤伤或疤痕长度大于1.0cm
c)口唇全层撕裂伤,皮肤伤口或疤痕长度超过65438±0.0厘米
d)面部大块瘢痕,单个面积大于3.0cm2或多个累计面积大于5.0cm2
e)面部小片状疤痕或色素异常,累计面积大于8.0cm2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微外翻。
I)上眼睑的一侧下垂以遮盖瞳孔。
j)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溢的泪腺器官损伤。
l)耳廓伤口或疤痕累计长度大于6.0cm
m)累计耳廓截肢、缺损或挛缩畸形相当于一个耳廓面积的15%以上。
n)鼻尖或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2颗以上牙齿缺失或折断。
r)腮腺、颌下腺或舌下腺的实质性损伤。
S) I级因伤张口困难。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和单侧上颌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